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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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乙不用支付价金? 买卖契约成立,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关系 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双方之事由毁损灭失 为嗣后客观给付不能 A得主张225因不可归责A之事由致标的物灭失,A免为给付之义务 于此情形 乙当然不愿白白支付价金 而主张266,因不可归责双方之事由,免为对待给付
C选项为什么不能 通常会用到225II的情形 是指债权人有危险负担的责任产生时用到的 373 要把保险理赔金当成损害赔偿 这有争议 因为保险理赔是补偿并非赔偿 那有没有类推适用的可能 我想应该有吧 (比方常见的...土地被征收的案子) 可依一般人的思维来说 有266可以主张,而偏要用225II的例子... 我不知道该怎么解释 抱歉喔
已完成登记但未交付 乙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但依交付说(实务采此说) 认为尚未交付没有373的适用 所以价金之危险仍由出卖人负责 乙得主张266免为给付
而依权利移转说 认为因登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因权利已移转给乙 乙负价金之危险责任 而有373的适用 乙不得主张266
回答的很简略 不好意思
参考邱聪智 债各 (上) 有关危险负担部分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06-10 19:1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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