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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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乙不用支付價金? 買賣契約成立,雙方互負債權債務關係 事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毁損滅失 為嗣後客觀給付不能 A得主張225因不可歸責A之事由致標的物滅失,A免為給付之義務 於此情形 乙當然不願白白支付價金 而主張266,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免為對待給付
C選項為什麼不能 通常會用到225II的情形 是指債權人有危險負擔的責任產生時用到的 373 要把保險理賠金當成損害賠償 這有爭議 因為保險理賠是補償並非賠償 那有沒有類推適用的可能 我想應該有吧 (比方常見的...土地被徵收的案子) 可依一般人的思維來說 有266可以主張,而偏要用225II的例子... 我不知道該怎麼解釋 抱歉喔
已完成登記但未交付 乙雖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但依交付說(實務採此說) 認為尚未交付沒有373的適用 所以價金之危險仍由出賣人負責 乙得主張266免為給付
而依權利移轉說 認為因登記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因權利已移轉給乙 乙負價金之危險責任 而有373的適用 乙不得主張266
回答的很簡略 不好意思
參考邱聰智 債各 (上) 有關危險負擔部分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06-10 19:1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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