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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不服機關否准之決定,人民應該先提出何種救濟? (一)申請提供資訊,並不是申請閱覽卷宗! 1.提供資訊,乃源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為了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使人民【了解機關的運作】,進而監督政府,故具有【維護人民權利、踐 行民主參予】的特性!所以不給人民資訊,就是侵害其【知的權利】! 就是侵害其【參予、了解公共事務】的權利!就是侵害其【監督政府】 的權利!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意旨,故而提訴願、行政訴訟救 濟!【政府資訊公開法20條、21條】
二. 行程法第174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 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是指於行政程序中,如人民向機關請求閱卷、陳述意見、鑑定、請求調查…… 等【程序事件】,並未對人民【產生侵害的實益!!~~~我不給你閱卷,但是 我卻准許你執照的核發!!】,既然給你利益,那麼不給你閱卷【有救濟的實 益】嗎?
所以174條,原則上,對於程序事實不符,需因實體判決【有救濟實益】,才 可合併提起救濟;例外如該程序事實可【直接為】法律上的直接執行標的,【即 有救濟實益】,才可單獨救濟
[ 此文章被本爐主出馬啦在2013-04-19 17:5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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