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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答题方向没什么问题,但有几个小建议: 1.赘字太多:基本上跟答题没相关的地方可以不用写出来,例如什么因房价利润高涨,而谋求更高之利益等等,因为考试时间只有短短几分钟,不相关的词语尽量不要写出来,否则最后可能有时间不够用的情形。 2.答题较无层次感:虽然知道你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但是句子间的流畅性还不够,很难找到最后要表达的意思。 3.最后你引的第118条,前面写第1项,但是你写出来却是第2项的内容,但依本题应该是引第1项为合适。 4.最后我po出自己的答案,提供你参考一下。
(一)甲丙间之通谋虚伪表示: 1.民法第87条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无效。但 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无效,即为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属无效。 2.本题中,甲丙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将房屋买卖及交付予丙,依上开条文规定,其 买卖契约及交付契约均属无效,故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 (二)丙丁间之买卖移转行为: 1.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丙买卖交付该屋的行为乃无权处分。其买卖契约,不以处分 权为必要,故丙丁间之买卖契约有效。但交付行为属物权契约,丙系属无权处分,依 民法第118条第一项规定,需经原权利人甲承认始生效力。 2.依民法第87条但书规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然丁为 善意取得该屋,故即使甲不承认丙丁间之契约,丁仍取得该屋之所有权。 (三)结论:丁为善意取得该屋,故甲不得向丁请求返还该屋之所有权。
因题目未问到乙如何主张,故只就甲丙跟甲丁间之行为作答。
[ 此文章被vn521344在2011-04-03 22: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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