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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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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疑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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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0-11-18 19:10 |
ryback22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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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称原则上得自由选用其名称
但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交易对象之混淆,公司名称选用,受有限制。
1.公司名称,应标明公司种类(公司法第2条II)。
2.公司名称专用权
(1)公司名称不得与他公司名称相同(公司法第18前)。
(2)二公司名称中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可资区别文字,视为不相同(公司法第18后)。 

补充一点:公司名称vs商号名称
公司名称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
商号名称专用权,只具区域性,效力仅及于同一县市。
公司与商号二者名称互不排斥,故商号名称纵然与公司相同,亦不受限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1-18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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