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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请每次以一相关案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9-06-07 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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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2. B 刑法第319条有明文
3. A 个人认为无论该e-mail位址包含有得识别特定自然人资料,或仅为随意选取之文字、数字,其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E-mail Address 的用户名称仅为随意选取之文字或数字,但事实上仍属足资识别自然人之个人资料。故此e-mail位址可以认为个资法所谓足资识别该尚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之资料。
4. A
5. E
6. B
7. C
8. B
9. A 单方预先拟定之交易与消费者保护法有关「定型化契约」并无不同,故学者多主张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关「定型化契约」的规定,可以适用到网路上出现各种定型化契约。求偿方法有二:
(一)民法
1、权利瑕疵担保:依据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至第三百五十三条条规定,可依「债务不履行」请求赔偿。
2、物之瑕疵担保:依据民法第三百五十四至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之方法:
(1) 解除契约     (2) 减少价金
(3) 给付同种类之物(4) 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二)消费者保护法
此为邮购买卖。依消保法第19条消费者之犹豫权,网路消费者对于其所收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10. B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法系采注册保护主义。此优点在于第三人查证容易,只要至主管机关查阅即可得知商标权利范围,缺点是先使用者的商标易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权利必须经过一定登记程序始可取得,后者认为商标权利乃天赋人权之一种,系经特定人使用而产生,行政机关之审查核准处分与注册登记均为事后地追认该项权利存在之程序。专利权亦采此主义之。而着作权法采创作保护主义,系指一经完成之创作,无需经过注册或登记程序,着作人即依法取得着作权。
11.B
12.A
13.A
14.D
15.C
16. A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请勿以身试法喔!!
17.A
18.A
19.C
20.C
21.B
22.B
23. D 诈欺之构成要件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诈欺罪实属侵害整体财产之犯罪,故本罪之构成须以被害人整体财产减少为必要。若所用之方法不能认为诈术时,亦不致他人陷于错误,即不构成本罪。
24. B 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消费者之犹豫权,网路消费者对于其所收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七日内退回商品。
25.B 依民法第154条要约之形式拘束力,即要约生效后,于其存续期间内,要约人不得将要约扩张、限制、变更或撤回。此等相对人得对要约为承诺之地位,此系为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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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6-14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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