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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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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thorns0102之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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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0 (by 霞客) | 理由: 精典 有空会开一区 为金榜专区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6-12-27 11:19 |
fe_h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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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回 覆 保 密 :

  此回覆只有『管理员、楼主及回覆者』看的到 !!!


[ 此文章被fe_h在2010-02-18 13:56重新编辑 ]




明天我路更远
马蹄成了蝴蝶
弯弓射箭,走过绿林
我是那上应考而不读书的书生
来洛阳是为求看你的倒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5-06 21:58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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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大一下
大大第一年打基础的时候是念哪一家补习班的资料^^
因为看一下您上的老师几乎都是志光的老师(周昉师、李知远师)

顺便请教一下大大关于法院组织法部分,不知道大大建议参加补习班课程呢?或是自己念也可以?
因为小弟打算以高考法律政风为主轴准备考试,心有余力会去参加司特四等法警考试,而此科需多念法院组织法的部分,所以想要顺便请教大大一下^^谢谢大大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6-12-27 12:45重新编辑 ]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7 12:31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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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是在志光补习班上的课程,关于法院组织法的部分,不知道你是否以前曾经有读过?
如果是完全没有读过的话,我会比较建议到补习班去上一个课程,因为当面上一个课程,或许可以让你的观念上产生比较快的架构体系。
当然,如果你是曾经有读过法院组织法的话,那么我就比较倾向建议你可以以自修的方式去读它,因为我认为如果是司法四等的考试,法院组织法自修的话应该是还可以的。
以上是我的建议,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助益。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7 16:27 |
一定要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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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请问您有各科笔记资料(非补习班讲义,您自已所作成的)可以提供给我吗?
我觉得我解题时的叙述不够完整(其实我也不知道如何解题才能拿高分),
可以请您帮助我们这些需要的人吗?不胜感激 表情
我的mail:CLEAR903@YAHOO.COM.TW


[ 此文章被一定要上榜在2006-12-28 08:27重新编辑 ]


一定要上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6-12-27 21:39 |
月光海豚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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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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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5 鲜花 x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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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大致上的感觉跟我差不多 不过我还没考上
我想知道你有没有刑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资料笔记 可以寄给我吗 我是要准备录事 可是我想赶快建立他们的体系 比较好进入^^
open0125@msn.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2-28 08:20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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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不知道你们要的是什么资料,所谓的各科笔记资料,我大部分都是直接的写在我的法典里面,有转换为电脑资料的不是很多,像我现在也陆续的在整理中。但是像我最近所发表的刑法整理就是周昉老师的讲义,我一直认为不错,可以提供大家作为解题的方式参考,我才陆续利用有空的时间,一篇一篇的将这些资料整理建档,但是总是需要一些时间的,不好意思。
关于我之前所说的一些光碟资料,是我以前上课及朋友上课时的录音档案,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有可供参酌的余地,但是档案林林总总加起来也蛮多的,用e-mail的方式应是不可行(光是我的就有4G多的档案)。
至于解题不够完整的问题,似乎是考生大家所共有的困扰,以下提供我的方式:我每一天固定会写四题至八题的民法历届考题,请老师帮我批阅。我前后总共也写了好几百题的民法历届考题,从中我认为我获得的基础也蛮充实的,更了解如何掌控解题之要诀。这是我的方式,或许大家可以参酌看看。
至于你们所留的电子信箱,我会寄信告诉你们我的联络电话,如果有需要的话,是否可以请你们拨电话与我联系,我非常的乐意与大家分享一些经验。虽然不知道我的经验是否对你们是否会有帮助。
最后必须告诉大家,因为法院开庭时间关系,所以有时候你们拨打电话会找不到我的人,不便之处亦请见谅(目前我是在高雄服务)。

以上说明,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助益。


[ 此文章被lawman0099在2006-12-28 21:10重新编辑 ]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6-12-28 21:00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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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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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于2006-12-28 21:00发表的 :
不好意思,我不知道你们要的是什么资料,所谓的各科笔记资料,我大部分都是直接的写在我的法典里面,有转换为电脑资料的不是很多,像我现在也陆续的在整理中。但是像我最近所发表的刑法整理就是周昉老师的讲义,我一直认为不错,可以提供大家作为解题的方式参考,我才陆续利用有空的时间,一篇一篇的将这些资料整理建档,但是总是需要一些时间的,不好意思。
关于我之前所说的一些光碟资料,是我以前上课及朋友上课时的录音档案,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有可供参酌的余地,但是档案林林总总加起来也蛮多的,用e-mail的方式应是不可行(光是我的就有4G多的档案)。
至于解题不够完整的问题,似乎是考生大家所共有的困扰,以下提供我的方式:我每一天固定会写四题至八题的民法历届考题,请老师帮我批阅。我前后总共也写了好几百题的民法历届考题,从中我认为我获得的基础也蛮充实的,更了解如何掌控解题之要诀。这是我的方式,或许大家可以参酌看看。
至于你们所留的电子信箱,我会寄信告诉你们我的联络电话,如果有需要的话,是否可以请你们拨电话与我联系,我非常的乐意与大家分享一些经验。虽然不知道我的经验是否对你们是否会有帮助。
最后必须告诉大家,因为法院开庭时间关系,所以有时候你们拨打电话会找不到我的人,不便之处亦请见谅(目前我是在高雄服务)。
.......

大大我可以跟您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各一题实务题与申论题的范本吗?
因为我一直是靠自己念,殊不知到请老师批阅原来如此重要
亦难怪乎分数一直拿不高^^"...谢谢您
小弟的Email:airflash0028@yahoo.com.tw

附注:
大大给我的经验相当宝贵,相较一些我法律系毕业的学长或学妹
因为我问过他们,他们说他们考上司法官或律师都没有补习,只要拿学校老师的上课笔记就好
=.=果然是不同层次的,听了很灰心。
还好大大也是非法律系出身的,所以您的意见对我就格外重要,谢谢您。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6-12-29 01:19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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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例问题]
被告张三、李四均为警员,明知王五意图使梁二逃避刑事追诉,而出面顶替,由张三制作笔录,李四则告知王五应如何应讯,制作警讯笔录,且中途以电话询问梁二经营电动玩具赌博经过各情,被告二人是否成立共犯刑法第213条之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拟答]
一、按警员于侦查被告时,所制作之警讯笔录,仍渠本诸侦查犯罪之职责,依职权为调查犯罪之所制作
    之文书证据,属公务员依法令所作之文书,非仅系被告自述状之代笔人,从而张三、李四两位警
    员,既明知实际经营电动玩具者为梁二,而非王五,竟虚构王五经营电动玩具之事实,与王五共同
    完成虚伪不实之警讯笔录,自应与王五共同成立刑法第二一三条之公务员职务上登载不实罪责。此
    与警察主观上确信王五顶替他人犯罪;而客观上,该顶替人实际上并未与警察共同虚构顶替警讯笔
    录者有别。
二、又按顶替罪属亲手犯,他人无法与之共同成立顶替罪共同正犯,故张三、李四在公务员职务上所掌
    公文书为虚伪登载之伪造文书,纵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以助成王五顶替罪行,仍不构成顶替罪
    之共同正犯。
三、再顶替行为之完成,除了需出面承认自己系犯罪行为人外,尚需承认被顶替人之犯罪情节。本件王
    五出面顶替,虽系单纯受梁二唆使而为,非系张三、李四两位警员唆使而为顶替;惟因张三及李四
    对被顶替人梁二之犯罪情节部分,系由李四向梁二询问后,再由李四唆使王五应如何虚构犯罪事
    实,以应张三之侦讯,才制作完成本件王五顶替梁二犯罪之警讯笔录,助成王五顶替梁二之犯罪行
    为。
四、核张三、李四等两人所为,业已同时兼有帮助及教唆王五顶替他人犯罪之故意,依共犯竞合时,独
    立性共犯优于从属性共犯之法理,本件被告张三、李四另应再成立教唆顶替罪,非仅成立帮助顶替
    罪。在被告张三、李四所犯刑法第二一三条之公务员于职务上所掌公文书登载不实罪,与教唆顶替
    两罪间,有方法目的之牵连关系,为牵连犯,应从一重之公务员登载罪论处。(目前牵连犯已废
    除,所以可以讨论应论以数罪并罚或想像竞合犯)

ps.以上内容摘录自周昉老师讲义

[刑事诉讼法实例问题]
甲因涉嫌某杀人案件,经检察官提出公诉,法院审理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法院遂签发拘票责由司法警察乙拘提之,乙执行拘提时见甲携有疑似内藏武士刀之长型包裹,遂迳行搜索,惟发现系壹支钓竿,试问乙之搜索是否合法?又如甲仅是该刑事案件之证人时,则乙之搜索是否合法?
[拟答]
一、案依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或执行拘提、羁押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
    即可触及之处所。此即所谓之附带搜索,为搜索令状原则之例外,为此附带搜索须以合法之逮捕、\
    拘提、羁押为前提。
二、本件司法警察乙执行拘提时为附带搜索,是否因甲之身分被告或证人而有不同效果,学者认为:
    1.自法条文义观之,其仅称「执行拘提」而未如逮捕限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故应包括对证人之拘提
      亦得附带搜索。
    2.自本法条之立法规范目的系为保障执法人员之安全以排除被拘提者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而言,亦
      应认定执行拘提之附带搜索对象包括证人。  
  综上所陈,本题甲之身分惟证人或被告,以持拘票执行拘提时,因认其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而言,亦
  应认定执行拘提之附带搜索对象包括证人。
三、有疑义者乃执行拘提时,如系为避免被拘提而湮灭随身证据时,是否同上述之解释,学者即持否定
    见解,盖对证人拘提之目的亦在使其到庭应讯,只需执行过程得保障执行人员之安全即可,不应将
    「避免随身证据湮灭」列为附带搜索之合法事由。

ps.以上内容摘录自刑事诉讼法李知远师之讲义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30 08:48 |
里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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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的经验谈


努力,不一定会成功!
但努力,就有很大的机会成功!
机会是给已经准备好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东森宽频 | Posted:2007-08-14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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