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身分法兩個觀念,請幫忙解惑
實例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男與丁女。丙男與戊女結婚,生下A男與B女。後來,甲男贈送孫子A一百二十萬元創業基金。又甲男幼女之幼妹己,常常在甲男處所走動,己與甲暗生情愫,甲在配偶乙病逝後,與己同居交往.兩人後來依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2-17 13:13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請問遺腹子c該怎麼成為甲的繼承人?
從民法1064條文義解釋,應該可以直接解釋c視為甲的婚生子女,而成為甲的繼承人。

2.A所受贈於甲之一百二十萬創業基金,要否需歸扣?
學說有二:
我採林老師的意見『時期區分說』:因A受贈時並非甲之繼承人,故不需歸扣。


但我有問題是:甲男『幼女之幼妹』己,到底是甲的誰?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3:55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c於出生時回推181日至302日若已存在婚姻關係,生父與生母結婚 推定為婚生子女
若c非在婚姻關係受胎而生,則依非婚生子女關係準正 是為婚生子女,為甲之繼承權人
2.這各小的沒有資料,所以僅依個人想法,現在繼承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A既代丙為繼承人,原係基於丙死亡喪失繼承權而代位,也應該要歸扣遺產,若應繼份小於歸扣額,則不予繼承

我和sierfa一樣 也有這疑問   甲男『幼女之幼妹』己,到底是甲的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21:50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也在想這個神奇的己是從哪邊冒出來的,目前想到的兩個可能性就是乙或戊的幼妹(如果跟誰都沒關係,那...就是出來亂的),這個可以跟983第一項第三款禁婚親的規定混著一起考。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12-26 12:29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另一個好奇的地方:
『丙男平時熱心公益,竟然於甲死往三日後,偽造甲之遺書,偽造內容寫著,贈一公益法人遺產一百萬。但丙之行為被丁女識破。』

然後呢?????

怪的是,題目也沒說提這段要問啥?
丁識破也沒採取行動?
那麼這一段除了看起來會讓題目較長以外,我還是看不出它的作用??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6 13: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7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