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安迪沃尔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身分法两个观念,请帮忙解惑
实例题:

甲男乙女为夫妻,育有丙男与丁女。丙男与戊女结婚,生下A男与B女。后来,甲男赠送孙子A一百二十万元创业基金。又甲男幼女之幼妹己,常常在甲男处所走动,己与甲暗生情愫,甲在配偶乙病逝后,与己同居交往.两人后来依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12-17 13:13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请问遗腹子c该怎么成为甲的继承人?
从民法1064条文义解释,应该可以直接解释c视为甲的婚生子女,而成为甲的继承人。

2.A所受赠于甲之一百二十万创业基金,要否需归扣?
学说有二:
我采林老师的意见『时期区分说』:因A受赠时并非甲之继承人,故不需归扣。


但我有问题是:甲男『幼女之幼妹』己,到底是甲的谁?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3:55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c于出生时回推181日至302日若已存在婚姻关系,生父与生母结婚 推定为婚生子女
若c非在婚姻关系受胎而生,则依非婚生子女关系准正 是为婚生子女,为甲之继承权人
2.这各小的没有资料,所以仅依个人想法,现在继承采概括继承有限责任,A既代丙为继承人,原系基于丙死亡丧失继承权而代位,也应该要归扣遗产,若应继份小于归扣额,则不予继承

我和sierfa一样 也有这疑问   甲男『幼女之幼妹』己,到底是甲的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21:50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也在想这个神奇的己是从哪边冒出来的,目前想到的两个可能性就是乙或戊的幼妹(如果跟谁都没关系,那...就是出来乱的),这个可以跟983第一项第三款禁婚亲的规定混着一起考。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26 12:29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另一个好奇的地方:
『丙男平时热心公益,竟然于甲死往三日后,伪造甲之遗书,伪造内容写着,赠一公益法人遗产一百万。但丙之行为被丁女识破。』

然后呢?????

怪的是,题目也没说提这段要问啥?
丁识破也没采取行动?
那么这一段除了看起来会让题目较长以外,我还是看不出它的作用??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6 13: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91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