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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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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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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超越因果關係跟因果關係中斷是這樣分嗎??
第一位老師這樣舉例  甲在乙的飲料中下毒預計喝下去後30分中才會開始毒發身亡,不料乙邊喝飲料邊過馬路時遭車撞死
甲對乙下毒==>因果關係中斷     車撞死乙=====>超越因果關係
這位老師就是認為中斷跟超越是伴隨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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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3:32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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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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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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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已揚棄中斷因果關係的說法,目前通說是採條件的因果關係+歸責理論,有因果關係就無所謂的中斷關係.超越因果關係是說行為人的行為事實上已經開始,但是有其它條件加入,以致使得行為人的行為對結果的發生欠缺因果關係,即然是其它條件加入,就沒有條件因果關係,還有什麼可超越的條件呢? 但是有例外,雙重因果關係(又叫作擇一因果),x跟y的行為,都會造成z的結果,不管是x做的,或是y做的,都會使z發生結果,是條件理論的例外.要了解因果關係? 可以用三步驟來判斷:
1.行為人是誰?
2.那一個行為?
3.那個法益侵害結果?
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很重要,請先了解一下囉!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03:27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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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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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嚨貢試解

中斷的因果關係:
係指前一條件已開始發生作用,但尚未造成結果發生之前,被因前一條件所引發之後一條件介入,並獨立造成結
果之發生,從而造成前一條件之效力因而中斷。
白話:甲砍乙,乙受了傷若不治療將會死亡,但乙在傷重死亡前被丙車撞死了,甲已經沒有實現殺死乙的行為結
果,甲究竟還是未能達到殺人既隧的目的,因為這個目的被丙給搶先了,也就是說甲的行為之結果(殺人既隧)不
可能實現,或是說甲的行為之結果被中止了。精準的說,就是前行為被後行為給中斷了實現的時間。
分別點:乙若不被甲砍,乙就不會死於丙車。
概念特徵:前條件與後條件存在「無前者,即無後者」之關係。

在條件理論:
基本模式:此說連太陽神都要負責了,何況甲、乙。故甲砍乙與丙撞乙的行為,皆是造成乙死亡結果的原因。
修正理論:若丙不撞乙,乙未必死於甲砍傷,故僅丙撞乙的行為,才是造成乙死亡結果的原因。惟甲主觀上仍
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討論未遂之犯罪。

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甲之砍傷乙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因為一般經驗法則上實難以想像行為會發生此等結果,故甲之行為並不相當乙
死亡結果之原因,僅丙撞乙的行為,才是造成乙死亡結果的原因。惟甲主觀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討論
未遂之犯罪。

在客觀規責理論:甲行為人雖製造一個法不容許的風險,但該風險並未實現,蓋死亡結果之發生是因為丙車發生事
故所致,故不具客觀歸責性,所以僅丙撞乙的行為,才是造成乙死亡結果的原因。惟甲主觀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
,故要再討論未遂之犯罪。

------------------------------------------------------------分開線-----------------------------------------------------------------------------------------------------------------------------

超越的因果關係:
係指在特定條件已經可以發生作用,但是其結果尚未呈現之前,又另有一項與前條不相干之條件介入,並超
越前一條件之作用力,獨立造成結果之發生。
白話:甲下毒毒了乙,乙在30分鐘後將死亡,但乙在毒發前被丙車撞死了,雖然僅將死亡時間提前了1分鐘,
甲究竟還是未能達到殺人既隧的目的,因為這個目的被丙給搶先了,或換句話說就是甲的行為之結果被搶標了
,或是說甲的行為之結果被超越了。精準的說,就是前行為被後行為的實現時間給超越了。
分別點:乙若未被甲下毒,乙也會死於丙車。
概念特徵:前條件與後條件,並不存在「無前者,即無後者」之關係。易言之,前條件與後條件之存在並不相干。

在條件理論:
基本模式:此說連太陽神都要負責了,何況甲、丙。故甲毒乙與丙撞乙的行為,皆是造成乙死亡結果的原因。

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甲之毒乙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因為一般經驗法則上實難以想像行為會發生此等結果,故甲之行為並不相當乙
死亡結果之原因,僅丙撞乙的行為,才是造成乙死亡結果的原因。惟甲主觀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討論
未遂之犯罪。

在客觀規責理論:甲行為人雖製造一個法不容許的風險,但該風險並未實現,蓋死亡結果之發生是因為丙車發生事
故所致,故不具客觀歸責性,所以僅丙撞乙的行為,才是造成乙死亡結果的原因。惟甲主觀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
,故要再討論未遂之犯罪。


[ 此文章被tony0928在2012-05-30 14:5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23:0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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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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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大大分析的很詳細~
我來精簡一下:
例一、甲在乙的飲料中下毒預計喝下去後30分中才會開始毒發身亡,不料乙邊喝飲料邊過
馬路時遭車撞死,這是「無前者,亦有後者」

例二、甲砍乙受傷 乙於送醫途中發生車禍死亡,這是「無前者,即無後者」

此二例並不相當喔
看來送醫是關鍵字...

老師多也是件困擾的事 表情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2-05-31 13: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5-31 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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