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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纬先生
2012-05-28 23:32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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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老师这样举例 甲在乙的饮料中下毒预计喝下去后30分中才会开始毒发身亡,不料乙边喝饮料边过马路时遭车撞死甲对乙下毒==>因果关系中断 车撞死乙=====>超越因果关系 这位老师就是认为中断跟超越是伴随出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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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2-05-29 03:27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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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已扬弃中断因果关系的说法,目前通说是采条件的因果关系+归责理论,有因果关系就无所谓的中断关系.超越因果关系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开始,但是有其它条件加入,以致使得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欠缺因果关系,即然是其它条件加入,就没有条件因果关系,还有什么可超越的条件呢? 但是有例外,双重因果关系(又叫作择一因果),x跟y的行为,都会造成z的结果,不管是x做的,或是y做的,都会使z发生结果,是条件理论的例外.要了解因果关系? 可以用三步骤来判断:
1.行为人是谁? 2.那一个行为? 3.那个法益侵害结果? 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很重要,请先了解一下啰!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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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0928
2012-05-29 23:0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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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咙贡试解
中断的因果关系: 系指前一条件已开始发生作用,但尚未造成结果发生之前,被因前一条件所引发之后一条件介入,并独立造成结 果之发生,从而造成前一条件之效力因而中断。 白话:甲砍乙,乙受了伤若不治疗将会死亡,但乙在伤重死亡前被丙车撞死了,甲已经没有实现杀死乙的行为结 果,甲究竟还是未能达到杀人既隧的目的,因为这个目的被丙给抢先了,也就是说甲的行为之结果(杀人既隧)不 可能实现,或是说甲的行为之结果被中止了。精准的说,就是前行为被后行为给中断了实现的时间。 分别点:乙若不被甲砍,乙就不会死于丙车。 概念特征:前条件与后条件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之关系。 在条件理论: 基本模式:此说连太阳神都要负责了,何况甲、乙。故甲砍乙与丙撞乙的行为,皆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 修正理论:若丙不撞乙,乙未必死于甲砍伤,故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 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讨论未遂之犯罪。 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甲之砍伤乙行为与乙死亡结果间,因为一般经验法则上实难以想像行为会发生此等结果,故甲之行为并不相当乙 死亡结果之原因,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讨论 未遂之犯罪。 在客观规责理论:甲行为人虽制造一个法不容许的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盖死亡结果之发生是因为丙车发生事 故所致,故不具客观归责性,所以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 ,故要再讨论未遂之犯罪。 ------------------------------------------------------------分开线----------------------------------------------------------------------------------------------------------------------------- 超越的因果关系: 系指在特定条件已经可以发生作用,但是其结果尚未呈现之前,又另有一项与前条不相干之条件介入,并超 越前一条件之作用力,独立造成结果之发生。 白话:甲下毒毒了乙,乙在30分钟后将死亡,但乙在毒发前被丙车撞死了,虽然仅将死亡时间提前了1分钟, 甲究竟还是未能达到杀人既隧的目的,因为这个目的被丙给抢先了,或换句话说就是甲的行为之结果被抢标了 ,或是说甲的行为之结果被超越了。精准的说,就是前行为被后行为的实现时间给超越了。 分别点:乙若未被甲下毒,乙也会死于丙车。 概念特征:前条件与后条件,并不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之关系。易言之,前条件与后条件之存在并不相干。 在条件理论: 基本模式:此说连太阳神都要负责了,何况甲、丙。故甲毒乙与丙撞乙的行为,皆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 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甲之毒乙行为与乙死亡结果间,因为一般经验法则上实难以想像行为会发生此等结果,故甲之行为并不相当乙 死亡结果之原因,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讨论 未遂之犯罪。 在客观规责理论:甲行为人虽制造一个法不容许的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盖死亡结果之发生是因为丙车发生事 故所致,故不具客观归责性,所以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 ,故要再讨论未遂之犯罪。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