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9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一片藍麗麗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4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98司四刑法-緊急避難
這是98司四刑法的題目。

甲在某公司擔任出納工作,由於積欠地下錢莊債務,遭到暴力催討,頗有生命上的威脅,
於是將經手的五百萬元挪做償債之用。事隔不久,東窗事發,甲主張緊急避難,問是否有理?
想法:
甲成立336第2項業務侵佔。比較有問題的是主張緊急避難的部份,
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7 23:50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q8791042: ^^他是在探討緊急避難的"時間點

時間點:是因為這"頗有生命上的威脅"嗎?

2.甲成立的罪多寫了一條背信。

這條應該和業務侵佔罪,予以法條競合了吧?

3.是否有理由,
讓我想到,強盜和恐嚇取財之區別,
對於能不能抗拒,,好像有提到個人的忍耐程度,
通說是依一般人,但好像有一說,是認為要看個人本身
所以如果贊成有理由的話
可以依此說(好像是主觀或拆衷說),認為頗有生命上的威脅
而主張緊急避難或過當

當然考試上問是否有理,建議依理論去驗證您的說法表情
對了您有沒有高點99年司法特考一試的刑法解答呢?
因為學X的我看到"花貓貓"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8 09:01 |
一片藍麗麗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4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應該按時間點分兩部分探討囉!?
第一部分:若討債集團直接上門要求甲:「現在不還錢你就完蛋了!」
因為當下的時間點無法做其他處理,所以直接把經手的五百萬給討債集團,這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第二部分:若討債集團上門跟甲說:「今天之內不還錢你就完蛋了!」
因為當下有機會做其他處理(例如報警),所以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那答題的時候是像這樣自己舉例分兩部分回答麻?

高點解答我是去他網站看得耶@@他最新好像公布到98年司特~
99年我不知道說~@@拍謝拉~沒幫上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1:40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攻擊性緊急避難必須是講求『最小侵害性』,雖然是被討債,但是本身暴力討債行為是違法的,可要求警察協助保護,但是卻選擇侵害公司的財產法益,欠缺緊急避難之要件最小侵害性,有失比例原則,故不得主張。

PS.這題我去年考過=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8 13:0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攤開吧!!
避難情狀上:不符合現在急迫性
避難行為上:非出於必要性(甲可以報警阿)
避難意思上:有
而且甲是欠債沒錯,而不因此就有忍受被恐嚇的義務吧 表情
-->甲可能沒有看過葉問 表情 (我要打十個)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4:22 |
一片藍麗麗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4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如果是像我寫的第一種情況咧??
討債集團拿著刀抵著甲脖子叫他錢拿出來,甲好像也只有把現有的公款五百萬交出去才能免於生命危難,
畢竟討債集團在旁邊有哪可能打電話報警呢?(除非他是葉問或鋼鐵人XD)
這樣應該就可成立刑法24條第1項但書了吧!?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6:17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印象更深刻的是98年第一題,為啥深刻?因為我發現這題我寫很久,寫快兩頁,發現剛寫完抬頭看一下,前面的視野就看到至少有三人趴下去睡覺了-.-

我記得題目是
某A晾在外面的衣服被風吹落,B正好經過,把衣服撿起正要往A家歸還時,A正好看到以為是偷衣服的人,於是衝出打算扭送警局,B極力解釋下,A不願接受並不斷往警局送,B情急之下,咬了A一口,拔腿就跑,跑了200公尺(應該是200吧@@)
被A追上並撲倒在地抱住B的腳,B則不斷的用腳踹A。 試問 A、B何罪?

檢討一下,我想聽看看冰大和Q大等之高手說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8 17:5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喔~~這題A我用誤想防衛學說挑一個
至於B用正當防衛,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出防防衛他人之"權利"~~
--->就這樣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9:58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敝人以為,本題很明白的在考正當防衛,可分兩部分作答:
第一部分探討A之誤想防衛,把各家學說搬出來秀一下,選一個做結論;
第二部分承第一部分,由於誤想防衛不能阻卻違法,故B得對A之行為主張正當防衛。
(兩部分比例分配大概是4比1吧)


表情簡言之,不才見解同q大。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20:44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剛剛出去外面到現在才回來,沒能及時回復抱歉啦

Q大說,即使跑在遠距離,都能主張正當防衛
可是我有問題,正當防衛之前題不是應該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嗎?
以本題為例,就算B真要偷衣服,200公尺的時間和差距已經過了現在不法之侵害早已過去不是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8 23:40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4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