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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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有限公司董事,指派公司職員乙,租用丙房屋,進行重大修繕,以為營業使用,經建管單位和商業司發現,乙並未按規定申請變更使用,請問甲乙及A公司有何行政責任?再加丙的行政責任? ......... 擬答: 1職員乙,進行重大修繕,並違規營業係違反建築法和商業登記法 客觀上:按行政罰法第七條 1.1因有修繕,為一行為,違反建築法 1.2違規營業,另一行為,同時違汳建築法和商登記,依94年6月最高法院決議,擇重處罰.同行政罰法24. 主觀上:明知有意,為故意. 並無阻卻違法和阻卻罪責事由 競合:論二個行為罰,併罰.
2A為法人,按7其董事行為即法人行為(採法人實在說,代表人同一行為說) 1客觀上:董事甲指使乙,為A公司有違反行為 2主觀上:知而意卻,為故意 故依7違反建築法規和商業法規,分別處罰之.
3甲為董事,按5I,法人實在說,故董事與法人同罰.
4丙為出租人,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4條共同違反 4.1客觀上:幫助行為 4.2主觀上:故意,要罰(7與14) 或過失,不罰.(未罰過失者) 4.3違法性: 4.4罪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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