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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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A有限公司董事,指派公司职员乙,租用丙房屋,进行重大修缮,以为营业使用,经建管单位和商业司发现,乙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使用,请问甲乙及A公司有何行政责任?再加丙的行政责任? ......... 拟答: 1职员乙,进行重大修缮,并违规营业系违反建筑法和商业登记法 客观上:按行政罚法第七条 1.1因有修缮,为一行为,违反建筑法 1.2违规营业,另一行为,同时违汳建筑法和商登记,依94年6月最高法院决议,择重处罚.同行政罚法24. 主观上:明知有意,为故意. 并无阻却违法和阻却罪责事由 竞合:论二个行为罚,并罚.
2A为法人,按7其董事行为即法人行为(采法人实在说,代表人同一行为说) 1客观上:董事甲指使乙,为A公司有违反行为 2主观上:知而意却,为故意 故依7违反建筑法规和商业法规,分别处罚之.
3甲为董事,按5I,法人实在说,故董事与法人同罚.
4丙为出租人,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4条共同违反 4.1客观上:帮助行为 4.2主观上:故意,要罚(7与14) 或过失,不罚.(未罚过失者) 4.3违法性: 4.4罪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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