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9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行政罰法練習
1甲租乙屋,乙將屋子違規使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16:56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拙見: 甲乙俱罰

「違規使用」為未依使用執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或與土地使用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不符。

建築法第77條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91條規定違反第77條之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出租人部分: 租賃為債權契約,出租人不一定就是所有權人,所以如果出租人不是所有權人的,依上開規定,是處罰所有權人而不是出租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3:1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題目更正:
1甲出租A屋給乙,乙將屋子違規使用(並沒有做改建或修繕),但做為電動玩具場,建管人員來,要罰甲或罰乙?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08:3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甲出租A屋給乙,乙將屋子違規使用(並沒有做改建或修繕),但做為電動玩具場,建管人員來,要罰甲或罰乙?
擬答:原則僅罰行為人.
1乙之違規使用,按行政罰法第7條,依建築法77和商業登記法均應處罰款,擇重罰之
客觀上:乙將房屋違規使用,行為該當建築法和商業登記法要件.
主觀上:乙為從事業務之人,房子應不能違規使用,有認識卻意欲為之.有故意.
違法事由:查並無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或命令之行為
罪責事由:亦無阻卻或減免事由.
競合:
按94年6月最高法院決議,並未改變建物結構,僅其使用不符規定,系一行為犯商業登記法和建築法.
按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行政義務,應處罰款則,採併罰採最高範圍罰之.即學說的想像競合.
又按行政罰法第7條以故意過失犯實施行為之行為人罰之.
2甲為出租人(題目未說明出租他人之物,即為所有人)
2.1按行政罰法7,是否為故意過失之行為人?
2.1.1客觀上:甲為出租人,雖建築法第77條有罰所有人,
    為行政罰:必須有故意,管見採之.故須有證據證明甲出租即知乙要違規使用.
    為管制罰:只要客觀行為即可  
    主觀:如前,採否定說.乙無故意不違反建築規定.又建築法77條並未論過失,故僅過失則不罰.
2.2按行政罰法14,是否為故意共犯行為人?
    客觀上:甲出租人,有助於乙違約使用,論幫助.
    主觀上:故意?僅出租,尚不足以證明.
          過失?則不符行政罰法14,
附論:若甲出租即知乙之營業方式,則甲為故意,依行政罰14論共同違反,分別處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11: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1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