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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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出租A屋给乙,乙将屋子违规使用(并没有做改建或修缮),但做为电动玩具场,建管人员来,要罚甲或罚乙? 拟答:原则仅罚行为人. 1乙之违规使用,按行政罚法第7条,依建筑法77和商业登记法均应处罚款,择重罚之 客观上:乙将房屋违规使用,行为该当建筑法和商业登记法要件. 主观上:乙为从事业务之人,房子应不能违规使用,有认识却意欲为之.有故意. 违法事由:查并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依法令或命令之行为 罪责事由:亦无阻却或减免事由. 竞合: 按94年6月最高法院决议,并未改变建物结构,仅其使用不符规定,系一行为犯商业登记法和建筑法. 按行政罚法第24条,一行为违反数行政义务,应处罚款则,采并罚采最高范围罚之.即学说的想像竞合. 又按行政罚法第7条以故意过失犯实施行为之行为人罚之. 2甲为出租人(题目未说明出租他人之物,即为所有人) 2.1按行政罚法7,是否为故意过失之行为人? 2.1.1客观上:甲为出租人,虽建筑法第77条有罚所有人, 为行政罚:必须有故意,管见采之.故须有证据证明甲出租即知乙要违规使用. 为管制罚:只要客观行为即可 主观:如前,采否定说.乙无故意不违反建筑规定.又建筑法77条并未论过失,故仅过失则不罚. 2.2按行政罚法14,是否为故意共犯行为人? 客观上:甲出租人,有助于乙违约使用,论帮助. 主观上:故意?仅出租,尚不足以证明. 过失?则不符行政罚法14, 附论:若甲出租即知乙之营业方式,则甲为故意,依行政罚14论共同违反,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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