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警察搜索程序上:
1.合理怀疑之确信
-->就是出现异状非于常态之下.仅多在警察伯伯以个人于客观一般人的角度去感觉
到当时知情状.不合乎常理之下称之.亦称"合理性怀疑"由于这客观事实之存在.大多
伴随着盘查处分.但是仅多只能做到.拦阻.拍触之处遇.
2.超越合理怀疑之确信
-->就是警察伯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已不是上述之情形.而是能举出证明具有犯罪行
为.也就是客观上以有"相当性理由"可以做出司法盘查.为之司法处分.如搜索刑诉130
对受搜索人做出清空.或是同法131-I.II项
3.其最主要区分为合理性怀疑与相当性理由.是为求保障人民于宪法上享有之权利及贯
彻宪法23条实质正当之法律程序(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之精神).因为搜索为所有强
制处分之源.任意之违法搜索会严重侵害人民权利.又加上搜索非于未雨绸缪.另订刑诉
130(附带搜索).131-I.II(进行搜索.紧急搜索).131之一(同意搜索).以为调和
以检察官身上也用得到
1.行为人于侦查庭之时->叫嫌疑犯(仅多他的怀疑)
2.行为人被起诉时->叫被告(依刑诉251条如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3.再1的部分.仅能做出合理性的怀疑.在2若足以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犯罪.以检察官的立场
他有相当性理由做出起诉处分
补充:解释535理由书之部分(以临检为前提要件)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
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尽量避免造成财物损失、干扰正当
营业及生活作息。
---------------------->以上仅 为个人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