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警察搜索程序上:
1.合理懷疑之確信
-->就是出現異狀非於常態之下.僅多在警察伯伯以個人於客觀一般人的角度去感覺
到當時知情狀.不合乎常理之下稱之.亦稱"合理性懷疑"由於這客觀事實之存在.大多
伴隨著盤查處分.但是僅多只能做到.攔阻.拍觸之處遇.
2.超越合理懷疑之確信
-->就是警察伯伯.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已不是上述之情形.而是能舉出證明具有犯罪行
為.也就是客觀上以有"相當性理由"可以做出司法盤查.為之司法處分.如搜索刑訴130
對受搜索人做出清空.或是同法131-I.II項
3.其最主要區分為合理性懷疑與相當性理由.是為求保障人民於憲法上享有之權利及貫
徹憲法23條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精神).因為搜索為所有強
制處分之源.任意之違法搜索會嚴重侵害人民權利.又加上搜索非於未雨綢繆.另訂刑訴
130(附帶搜索).131-I.II(進行搜索.緊急搜索).131之一(同意搜索).以為調和
以檢察官身上也用得到
1.行為人於偵查庭之時->叫嫌疑犯(僅多他的懷疑)
2.行為人被起訴時->叫被告(依刑訴251條如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3.再1的部分.僅能做出合理性的懷疑.在2若足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犯罪.以檢察官的立場
他有相當性理由做出起訴處分
補充:解釋535理由書之部分(以臨檢為前提要件)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
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
營業及生活作息。
---------------------->以上僅 為個人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