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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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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助]刑法的問題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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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lyson在2009-04-12 21:0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12 16:52 |
A815390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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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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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小弟完全看不懂的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4-12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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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8153906 於 2009-04-12 17: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

小弟完全看不懂的說~~~


可能在考驗我們眼力吧表情

我也看不懂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12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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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4-12 17: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能在考驗我們眼力吧表情

我也看不懂表情


呵呵@@"

應該是喔!!

我只能說...我眼力不好xd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4-12 17:3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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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就是傳說中--->終極密碼戰嗎...???   表情
樓主不好意思我盡力了--->>沒辦法破解..!!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12 18:11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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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看到樓主所貼的題目,
如下:

1.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2. 甲與乙素有恩怨,某日,甲又心生嘆恨,想殺害乙,乃藉酒壯膽,飲高粱酒一瓶,於酩酊不省人事之際,前往乙宅放火擬燒死乙,結果,熊熊烈火中,乙葬身火窟,房子半毀。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論處?

表情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2 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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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一.甲乙之犯罪關係不成立共同正犯?

1.共同正犯:係指數名具正犯身分之行為人.共同實行犯罪而言.在客觀上面須有行為之分擔.其主觀上面須有犯意之連絡
行為之分擔:係指參與犯罪數行為人.不必須做到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僅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亦是以一部行為負起全
部之責任.乃共同行為實施
犯意之聯絡:乃數行為人主觀尚須有一致之犯意.彼此間不論明示或暗示行為.數行為人間應具有共同行為決議

2.題中.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
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可知甲乙之行為.客觀上具有行為之分擔.惟.
其主觀上欠缺犯意之聯絡.故甲乙不得論為公同正犯

二甲乙之犯罪關係成立幫助犯.或單獨正犯?

1..幫助犯:係指幫助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而言.其主觀上須有雙重幫助故意.客觀尚須有幫助特定行為
雙重幫助故意:乃幫助者係為故意幫助他人使之實行犯罪.對他人實行之不法行為亦具有意欲實現之故意幫助特定行為
幫助特定行為:係指幫助者明知他人正實施犯罪.而予他人精神或物質上的幫助.使他人順利完成犯罪或對他人造成更大
的損害

2.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庭決議對正犯從犯之區分: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從犯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

3.犯罪支配論:本論係主張以行為人是否能支配其罪過成為區分標準.若行為人具有支配其整體犯罪過程之實力.不論需為
幕前幕後.此等行為人掌若能控整體犯罪行為亦為正犯:反之.行為人不具有支配其整體犯罪過程之實力.未能控整體犯罪行
為.僅為犯罪過程之邊緣角色.故為從犯

4.惟.基於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庭決議與犯罪支配論中甲乙之犯罪關係不因論為幫助犯.而為單獨正犯

三.甲乙對丙之死亡因果說明如下:

1.條件因果理論:本論係主張以事實反面之立場以客觀上加以判斷因果之發生.
若依本論.若非甲不開槍殺丙.丙也會死於乙支槍下.若非乙不開槍殺丙.丙也會死於甲支槍下.故甲乙不負丙死亡的條件因果

2.相當因果理論:本論係主張於法律評價上.以行為人之意思支配與身體動靜觀察其因果之發生.
若依本論.甲乙對丙之死亡皆具有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號判例參照)

3.客觀規則理論:以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現法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觀察行為人之客觀可歸責性
若亦本論:甲乙對並之死亡乃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現法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甲乙之行為在客觀對丙之死亡皆具可歸責性

四.綜上所述.甲乙之行為各論以刑法271之單獨正犯


2. 甲與乙素有恩怨,某日,甲又心生嘆恨,想殺害乙,乃藉酒壯膽,飲高粱酒一瓶,於酩酊不省人事之際,前往乙宅放火擬燒死乙,結果,熊熊烈火中,乙葬身火窟,房子半毀。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論處?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人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73條之放火罪
三.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53之毀損罪

四.甲之行為乃刑法第19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而不適用刑法第19第一.二項:
1.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於行為前具有特定之犯意.或能預見特定之法益招致侵害.而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下
或限制責任能力下實行不法之行為而言.對其阻卻責任之原因(19條第1.2項)係為行為人自由意思下設定之.而不適
用19條第1.2項.應負起所有責任

2.題中.甲與乙素有恩怨.甲又心生嘆恨.想殺害乙.乃藉酒壯膽.飲高粱酒一瓶.於酩酊不省人事之際.前往乙宅放火擬
燒死乙.結果.熊熊烈火中.乙葬身火窟.房子半毀.可之.甲於行為前具有特定之犯意.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下或限制
責任能力下實行不法之行為而言.為原因自由行為.故甲應負起完全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73條之放火罪.刑法353之毀損罪.其放火罪原含有毀損性質在內.放火燒燬他
人住宅損及牆垣.自無兼論毀損罪之餘地(29台上2388號判例).故僅論刑法173之放火罪與成立之刑法271條人
罪乃一行為侵害數法意.基雙重評價之禁止.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13 21:3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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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做答認真,惟第1題未述及是否有【罪疑為輕】問題,第2題則於毀損罪引錯法條,且與放火罪之競合關係,並未完全發揮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12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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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貼題目的時候不曉得發生什麼問題了ˊˋ
感謝解答!!
超專業˙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2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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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先後能不能確定是訴訟法上證明的問題,因為如甲先乙後那乙不能成立殺人既遂最多只能成立未遂,所以實體法上是有差別對待的必要。

2.19III並非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而是我國自行根據該理論所制訂出來的另一個制度。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4-13 13:3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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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甚是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13 13:26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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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A:個人認為可從『有疑唯利於被告原則』(罪疑唯輕)著筆,分數應該不錯

甲與乙素有恩怨,某日,甲又心生嘆恨,想殺害乙,乃藉酒壯膽,飲高粱酒一瓶,於酩酊不省人事之際,前往乙宅放火擬燒死乙,結果,熊熊烈火中,乙葬身火窟,房子半毀。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論處?

A:行為人行為之初是有責任能力,惟!行為時因故意或過失致自己為無責任能力之人,是為『原因自由行為』,而非『自醉行為』職是之故,甲之行為應負放火罪及殺人既遂罪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18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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