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uberose 於 2009-03-30 23:16 發表的 : 因為父親殺害母親,所以小孩、母親的父母(也就是小孩的外公、外婆)是被害家屬但因為父親死了,無從向他本人追討,而小孩繼承父親的財產(財產以及債務),小孩又未成年,當然要找法定代理人,又找上了母親的父母(也就是小孩的外公、外婆)如果當初父親去世時,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就不會被不知變通的法官搞那麼久了不過新聞沒寫清楚,當初這一百多萬的被害補償金是由誰給的?
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09-03-31 08:27 發表的 : 雖然新聞強調是"司法單位 不之變通",但我想這應該跟"誰領了補償金"有關. "受害補償金"應該只是"政府"先行代墊,再向"加害人"索取,它並非政府出的救濟金,不是嗎? 如果是這樣,司法單位當然要索回這筆錢. 當時領補償金的人有沒有退回才是關鍵吧? 受害人家屬也是加害人家屬,他們是自家殘殺,當初根本就不應該發放受害者補償金"吧? 一頭霧水,請專家們給我們指導指導.
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3-31 10:12 發表的 : 公家機構總是不知變通,一切按程序來滴
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09-03-31 08:27 發表的 : 雖然新聞強調是"司法單位 不之變通",但我想這應該跟"誰領了補償金"有關."受害補償金"應該只是"政府"先行代墊,再向"加害人"索取,它並非政府出的救濟金,不是嗎?如果是這樣,司法單位當然要索回這筆錢.當時領補償金的人有沒有退回才是關鍵吧?受害人家屬也是加害人家屬,他們是自家殘殺,當初根本就不應該發放受害者補償金"吧?一頭霧水,請專家們給我們指導指導.
下面是引用 saintai 於 2009-04-02 13:30 發表的 : 公家機構公務員能變通嗎 ? 到時,變成不依法辦理。被法辦,要找誰? 公務員也是人也要保護自已。 除了最上面的最最最高層不依法辦事,沒人辦得了他以外。 小公務員當然要「依法辦理」。 保護自已家小呀。 別說風涼話。 好,我道歉刪去這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