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864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qqfishler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不小心害死了自己的小孩"須要負什麼責任?
如題~
今天看到新聞,一個不小心的媽媽,不小心開車壓死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傳說中 ~失落的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3-29 13:40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過失致死...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當然是要坐牢的呀!人都死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3-29 22:45 |
super78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個媽媽不小心開車壓死了自己的小孩!我想她已經夠傷心了.
如果被法官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沒有人性的問題就值得探討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29 22:59 |
寂寞候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法律的角度
不小心開車壓死「自己的小孩」,再依法判刑是沒人性的話
那是不是代表,只要開車壓死的是「別人的小孩」,就不會有「人不人性」的問題?
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並不因為被害者之身份跟加害者之間有特定有關係而不同
而是行為人確因自己之過失,而有致人於死之「結果」產生
法律保護的是「個體」的法益,當然也包括該名小孩在內
但在量刑上,雖然是「二年以下」,通常都會減免其刑


[ 此文章被寂寞候在2007-03-30 01:4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3-30 01:20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uper780於2007-03-29 22:59發表的 :
一個媽媽不小心開車壓死了自己的小孩!我想她已經夠傷心了.
如果被法官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沒有人性的問題就值得探討了

請問您想到那個被壓死的小孩了嗎?!

原則上法律是不處罰過失的,但是在特別的情況下,法律會給予處罰!就像過失殺人,同樣是過失殺人,但有可能過失殺的別人家的小孩,甚至父母。而且過失之所以處罰,就是要處罰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試想...

只要我不是故意的,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嗎?不是的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3-30 01:24 |
Spsb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人性的觀點是比較主觀的,如果說要探討....
法律判她有罪,讓她坐坐牢是沒有人性嗎?
我認為不一定~
坐牢雖說是一種懲罰,也未嘗不是一種心理補償
那個媽媽很傷心,然後大家都知道這件事,去坐坐牢一方面讓大家覺得她有付出些許代價,二方面讓她至少有稍微贖罪的心理補償,這樣難道不算比較人性?
是好是壞~一念之間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03-30 01:41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緩刑之要件
一、被告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被告所受之宣告刑期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才有可能緩刑。另外,如果同時被判已複數罪名,雖然各罪的宣告刑期均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每個刑期加起來超過兩年的話,則不能得以緩刑。
二、在此刑案未判決前,犯案者已經有另一個刑案已經被判定坐牢且未執行完畢,那麼目前還未判決結束的新刑案就沒有緩刑的權利。因為前一個刑案已經被判決了,現在又再犯,對於惡性慣犯者(犯案累累)是沒有緩刑的「優惠」的。而已經入監服刑完畢,出獄五年內沒有再犯案者(有期徒刑之宣告),也有緩刑的權利。
三、被告須具有申請緩刑的條件,譬如:學生要完成學業無法入監服刑、病人因要住院養病無法入監服刑、職場人士需要工作賺錢維持家庭經濟開銷以致無法入監服刑等等事由,法院皆會接受被告之申請處以緩刑之處分

如無前科
我想應該會緩刑~~~
法官也是人 表情
也許會有一點人性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3-30 08:46 |
super78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7-03-30 01:24發表的 :


請問您想到那個被壓死的小孩了嗎?!

原則上法律是不處罰過失的,但是在特別的情況下,法律會給予處罰!就像過失殺人,同樣是過失殺人,但有可能過失殺的別人家的小孩,甚至父母。而且過失之所以處罰,就是要處罰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試想...
.......

現在討論不就是那個被壓死的小孩ㄇ ? 不知妳想到甚麼 ?

一個母親不小心壓死自己的小孩.作為母親一定傷心欲絕.法律不外乎情理法.
於情於理 相信也一定輕判.這與過(失殺的別人家的小孩,甚至父母)有何干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01 02:34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uper780於2007-04-01 02:34發表的 :
現在討論不就是那個被壓死的小孩ㄇ ? 不知妳想到甚麼 ?

可是您想到的都只是那個媽媽的心情!

之所以舉例到別人家的小孩、父母,是想提醒您一樣的生命,不能只因加害人已經傷心欲絕而「無限制」的減輕處罰或者不處罰。

您說討論的是被壓死的小孩,但是您有從小孩的心情去設想嗎?!小孩是心甘情願被壓死?!有誰保護了他?!應該保護他的人卻導致悲劇的發生,這樣可以只因為「傷心欲絕」而沒有刑罰嗎?!普通殺人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連緩行都不可能,二年以下已經很善良了。

不過,這邊說的二年以下,其實只是規定,因為法院還是會看證據事實來定奪,誠如「12191219」大所言,緩刑是也有可能,但那都是事實認定問題。

PS:本論壇禁止使用注音文,請修正之,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4-01 02:54 |
super78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孩是心甘情願被壓死?!?!

很奇怪怎麼會有小孩是心甘情願被壓死的 ! 大家都應該知道是個意外吧 !

" 如果"被法官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沒有人性的問題就值得探討了
請注意是"如果".......這只是一個討論問題
不能只因加害人已經傷心欲絕而( 無限制?)的減輕處罰或者不處罰.
這種事不過是偶發意外是件.當然法院要依事實証據.情理法.社會
一般認知來判定.應與"無限制"的減輕處罰或者不處罰無關連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01 14:42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2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