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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7-03-29 22:4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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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当然是要坐牢的呀!人都死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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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780
2007-03-29 22:59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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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妈妈不小心开车压死了自己的小孩!我想她已经够伤心了.
如果被法官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没有人性的问题就值得探讨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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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候
2007-03-30 01:20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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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角度
不小心开车压死「自己的小孩」,再依法判刑是没人性的话 那是不是代表,只要开车压死的是「别人的小孩」,就不会有「人不人性」的问题? 过失致死的构成要件,并不因为被害者之身份跟加害者之间有特定有关系而不同 而是行为人确因自己之过失,而有致人于死之「结果」产生 法律保护的是「个体」的法益,当然也包括该名小孩在内 但在量刑上,虽然是「二年以下」,通常都会减免其刑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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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7-03-30 01:24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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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uper780于2007-03-29 22:59发表的 : 请问您想到那个被压死的小孩了吗?! 原则上法律是不处罚过失的,但是在特别的情况下,法律会给予处罚!就像过失杀人,同样是过失杀人,但有可能过失杀的别人家的小孩,甚至父母。而且过失之所以处罚,就是要处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试想... 只要我不是故意的,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吗?不是的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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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2007-03-30 01:41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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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观点是比较主观的,如果说要探讨....
法律判她有罪,让她坐坐牢是没有人性吗? 我认为不一定~ 坐牢虽说是一种惩罚,也未尝不是一种心理补偿 那个妈妈很伤心,然后大家都知道这件事,去坐坐牢一方面让大家觉得她有付出些许代价,二方面让她至少有稍微赎罪的心理补偿,这样难道不算比较人性? 是好是坏~一念之间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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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7-03-30 08:46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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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之要件
一、被告须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被告所受之宣告刑期必须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才有可能缓刑。另外,如果同时被判已复数罪名,虽然各罪的宣告刑期均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但每个刑期加起来超过两年的话,则不能得以缓刑。 二、在此刑案未判决前,犯案者已经有另一个刑案已经被判定坐牢且未执行完毕,那么目前还未判决结束的新刑案就没有缓刑的权利。因为前一个刑案已经被判决了,现在又再犯,对于恶性惯犯者(犯案累累)是没有缓刑的「优惠」的。而已经入监服刑完毕,出狱五年内没有再犯案者(有期徒刑之宣告),也有缓刑的权利。 三、被告须具有申请缓刑的条件,譬如:学生要完成学业无法入监服刑、病人因要住院养病无法入监服刑、职场人士需要工作赚钱维持家庭经济开销以致无法入监服刑等等事由,法院皆会接受被告之申请处以缓刑之处分 如无前科 我想应该会缓刑~~~ 法官也是人 也许会有一点人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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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780
2007-04-01 02:34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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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于2007-03-30 01:24发表的 : 现在讨论不就是那个被压死的小孩ㄇ ? 不知你想到甚么 ? 一个母亲不小心压死自己的小孩.作为母亲一定伤心欲绝.法律不外乎情理法. 于情于理 相信也一定轻判.这与过(失杀的别人家的小孩,甚至父母)有何干系?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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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7-04-01 02:54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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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uper780于2007-04-01 02:34发表的 : 可是您想到的都只是那个妈妈的心情! 之所以举例到别人家的小孩、父母,是想提醒您一样的生命,不能只因加害人已经伤心欲绝而「无限制」的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您说讨论的是被压死的小孩,但是您有从小孩的心情去设想吗?!小孩是心甘情愿被压死?!有谁保护了他?!应该保护他的人却导致悲剧的发生,这样可以只因为「伤心欲绝」而没有刑罚吗?!普通杀人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连缓行都不可能,二年以下已经很善良了。 不过,这边说的二年以下,其实只是规定,因为法院还是会看证据事实来定夺,诚如「12191219」大所言,缓刑是也有可能,但那都是事实认定问题。 PS:本论坛禁止使用注音文,请修正之,感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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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780
2007-04-01 14:42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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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心甘情愿被压死?!?!
很奇怪怎么会有小孩是心甘情愿被压死的 ! 大家都应该知道是个意外吧 ! " 如果"被法官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没有人性的问题就值得探讨了 请注意是"如果".......这只是一个讨论问题 不能只因加害人已经伤心欲绝而( 无限制?)的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这种事不过是偶发意外是件.当然法院要依事实证据.情理法.社会 一般认知来判定.应与"无限制"的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无关连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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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7-04-01 16:57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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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uper780于2007-04-01 14:42发表的 : 对...就是因为这是意外,小孩子也不是心甘情愿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顾及到小孩子的生命权,因为就算是亲生母亲,就算他伤心欲绝,也是成立这条「过失杀人罪」^^ 我想,讨论到这边您应该就可以明白,为什么还是要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了...为的就是保障小孩的生命权。 意外,有狠多种,但是如果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得话,那行为人就有责任...除非,行为人没有避免的可能,那样才会没有责任。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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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2007-04-01 19:39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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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插花一下~
不管是「谁」意外压死那个小孩,都得负过失致死罪责 不管那个母亲意外压死「某个小孩」,她都得负过失致死罪责 「伤心」可以拿来减免罪责吗?我从责任的角度来谈吧~ 法理有所谓的轻重义务、轻重罪责之比较。 如果对自己的小孩都这么疏忽,那对别人的小孩会比较谨慎吗?如果法律要求对他人的小孩应该要有一个「普通程度」的注意义务,那对自己的小孩,这义务应该要更重还是更轻? 违反重义务当然要负重罪责,换句话说,如果意外弄死别人的小孩,是一般的过失致死罪责,那弄死自己的小孩,应该是更重还是更轻?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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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候
2007-04-02 00:45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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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插花一下好了
我们一直绕着「压死小孩」 应该转回来,过失致人于死,可不管死的是小孩还是老人 只要确因「过失」,而致「人」于死 就算是满18岁的小孩子不小心压死自己的母亲 那位孩子已经够伤心了,"如果"法官还要判他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否存在着人性的争议? 所以说,也许刑法应考虑修法,将276「增列第三项」 「所犯前两项之情形,如具有血亲关系者,为避免陷法官沦于泯灭人性,一律得以免除其刑」 法律之所以订定明文...,就是因为这个社会需要「制定一套标准」 既是标准,除了明文有除外之外,当然不会有什么分别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