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數位命理街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damlee9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貼圖天使獎 社區建設獎
頭銜:                       &n ..                       &n ..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上站
推文 x6353 鮮花 x74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分享] “三解脫門”

圖 1.



好的,我們來詳細细解釋
一下佛教中的“三解脫”。
“三解脫”,又稱為“三解脫門”
或“三三昧”,是通往涅槃、
獲得解脫的三種禪觀方法或三種智慧境界。
它們是佛教,特別是大乘佛教中極為重要的核心教義。
“門”意味著通道、方法,
而“解脫”則指從生死輪迴的苦惱和束縛中徹底解放出來。
因此,三解脫門就是三種能引導修行者進入涅槃解脫之境的觀想法門。
這三法門分別是:空解脫門、
無相解脫門、無願(無作)解脫門。
1. 空解脫門
· 核心義理:觀一切法(所有事物和現象)皆是由因緣和合而生,
沒有獨立不變、永恒存在的“自性”(本體、實體)。這種“無自性”的狀態,就稱為“空”。
· 觀修內容:修行者觀察從自身(五蘊:色、受、想、行、識)
到外部世界的一切萬物,沒有一樣是實在不變的“我”或“我所擁有”的。
破除對“我”和“法”的執著。
· 對治煩惱:主要對治“我執”和“法執”。明白了“空”的道理,
就不會再堅固地執著有一個真實的“我”在受苦、在修行,
也不會執著外境事物為真實存在,從而放下貪愛和恐懼。
· 簡單來說:
看透事物“沒有實體”的本質。
2. 無相解脫門
· 核心義理:“相”指表象、特徵。一切差別對待的相狀
(如男相、女相、美相、醜相、善相、惡相等)
都是因緣暫現的虛妄之相,其本質是空寂的。
· 觀修內容:捨離對一切表象的分別與執取。
既然諸法空性,那麼由空性所顯現的各種相狀自然也是虛幻不實的。
修行者於禪觀中,滅除一切分別之相,
心入於離相的寂靜。
· 對治煩惱:對治“貪著”和“憎惡”。
因為不被表象所迷惑,就不會因喜歡的相而生貪求,
也不會因厭惡的相而生嗔恨。
· 簡單來說:
捨離對“一切表象”的執著。
3. 無願解脫門 / 無作解脫門
· 核心義理:“願”指願求、造作;“作”指造作、行為。觀三界
(欲界、色界、無色界)如同火宅,充滿痛苦,
無可樂求。既然無可樂求,心中自然不再生起願求與造作之心。
· 觀修內容:了知生死輪迴的本質是苦,
對世間的一切不再有所希願、貪求和不必要的造作。
心無所願,自然不再造作新的業因,
從而斷絕未來生死之流。
· 對治煩惱:對治“渴愛”和“取著”。
不再渴望於三界中追求什麼,從而止息一切導致輪迴的業行。
· 簡單來說:
對“三界輪迴”不再有任何願求與造作。
三者的關係與實踐意義
這三法門並非彼此孤立,而是一個相輔相成、層層深入的整體:
1. 由“空”入“相”:因為洞悉了空性(本無實體),
所以能看破一切表相的虛妄(無相)。
2. 由“相”入“願”:因為看破了虛妄之相,
對世間就不再產生貪愛和願求(無願)。
3. 圓融一體:最終,這三門會融匯貫通。
觀“空”時,自然離“相”、無“願”;離“相”時,
也自然證“空”、無“願”。三者從不同角度指向
同一個終極真理——涅槃寂靜。
在大乘佛法中,三解脫門與“般若智慧”緊密相連,
是證得諸法實相的根本途徑。菩薩以般若智慧行於布施、
持戒等“六度”時,若能以三解脫門為指導
(即三輪體空:施者、受者、所施物皆空),
則能成為“波羅蜜”,即到達彼岸的圓滿修行,
而不會執著於功德相,從而積累成佛的資糧。
總結來說:
· 空——
側重於破體
(破除對實體的執著)。
· 無相——側重於破相
(破除對表象的執著)。
· 無願——側重於破用
(破除內心的造作與渴求)。
通過這三扇大門,
修行者便能從我執、
法執和生死輪迴的束縛中
徹底解脫出來。



虛擬的世界虛擬的心年輕的宇宙年輕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25-09-02 21: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28515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