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3-05-28 19:59 发表的 :
1.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了吗??
有没有因果关系怎会在有责性检讨??
2.如果是1行为 既然你认为该当271杀人既遂罪的构成要件
怎么又只检讨到着手,结果到底发生了吗??只检讨到已经着手就能说该当既遂吗??既然既遂后面怎么又讨论中止犯
3.有责性是要检讨你写的这些吗??
4.既然写的是杀人怎么在违法性又变成伤害??
4....我是要打杀害,打成伤害了。抱歉!
应该说是本来没有既遂,所以讨论中止
可是中止不成(虽然有积极防果行为,但是并没有防果成功),行为人仍需为最后的结果负责
所以这里行为人并没有满足中止犯的要件
因为最后结果还是发生了
所以最后是既遂
我前面不应该讲构成要件该当
应该说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着手,
而这样的行为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有不法。
(我总觉得未遂的时候用二阶论,既遂的时候用三阶论,比较好写..)
我原本想说要讲他是在既了未遂的状况下,有出于己意的中止,积极防果(打119)
但是最后结果没发生,所以还是要负责任
为结果发生负责
不过您们说得没错 「有责性」不该讨论中止犯
责任方面甲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死亡之结果有违法性的认识,而且以甲在题意中未有精神障碍或年龄未达责任能力年龄之情形,就一般情况来说对甲应有期待他并不会做出杀害乙之行为的可能性,故甲此行为不法且有责。
甲虽然着手,在未遂的情况下出于己意中止,并积极防果,但最后乙死亡的结果仍然产生,考量乙死亡之结果与甲之行为有条件因果关系,故甲仍需为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故甲成立271故意杀人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