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s8910326
2013-05-27 22:14 |
楼主
▼ |
||
x0
这次改变了一下写法,好像条列式的会比较清楚? 可是感觉相对之下写得比较少.... 麻烦多多指教! ************************* Q: 某甲与某乙素来不睦。一日,某甲终于忍无可忍,约乙出来会面,并在某乙必经之处设下陷阱,想要摔死某乙,和乙作个了结。甲完成准备工作之后,便在一旁静待。不出其所料,乙哼着歌走过来,果然摔入陷阱。但甲跑近一看,发现陷阱挖得不够深,乙虽然浑身是伤,并未当场死亡。甲见到乙唉唉呻吟的景象,过去与乙相处的点点滴滴突然涌上心头,心想其实这个人罪不至死,于是赶忙拿出手机呼叫救护车。不多时救护车将乙送到医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
引用 | 编辑
luciferydog
2013-05-28 19:59 |
2楼
▲ ▼ |
1.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了吗??
有没有因果关系怎会在有责性检讨?? 2.如果是1行为 既然你认为该当271杀人既遂罪的构成要件 怎么又只检讨到着手,结果到底发生了吗??只检讨到已经着手就能说该当既遂吗??既然既遂后面怎么又讨论中止犯 3.有责性是要检讨你写的这些吗?? 4.既然写的是杀人怎么在违法性又变成伤害?? x1 |
引用 | 编辑
s8910326
2013-05-28 21:02 |
3楼
▲ ▼ |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3-05-28 19:59 发表的 : 4....我是要打杀害,打成伤害了。抱歉! 应该说是本来没有既遂,所以讨论中止 可是中止不成(虽然有积极防果行为,但是并没有防果成功),行为人仍需为最后的结果负责 所以这里行为人并没有满足中止犯的要件 因为最后结果还是发生了 所以最后是既遂 我前面不应该讲构成要件该当 应该说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着手, 而这样的行为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有不法。 (我总觉得未遂的时候用二阶论,既遂的时候用三阶论,比较好写..) 我原本想说要讲他是在既了未遂的状况下,有出于己意的中止,积极防果(打119) 但是最后结果没发生,所以还是要负责任 为结果发生负责 不过您们说得没错 「有责性」不该讨论中止犯 责任方面甲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死亡之结果有违法性的认识,而且以甲在题意中未有精神障碍或年龄未达责任能力年龄之情形,就一般情况来说对甲应有期待他并不会做出杀害乙之行为的可能性,故甲此行为不法且有责。 甲虽然着手,在未遂的情况下出于己意中止,并积极防果,但最后乙死亡的结果仍然产生,考量乙死亡之结果与甲之行为有条件因果关系,故甲仍需为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故甲成立271故意杀人既遂罪。 x0 |
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5-29 00:24 |
4楼
▲ ▼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05-28 13:18 发表的 :小弟拙见~ 此题应可讨论中止犯 (S大~ 不要来乱小弟 呵呵~ 小弟乱说滴)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5-28 21:02 发表的:就小弟之前所说的拙见~ 一用三阶论去讨论分析题目时,就会发现楼主你自己的问题。 再来三阶比二阶好懂~ 二阶只不过把不法包含构成要件及违法性,这里论述更加不容易,有时候会很跳tone~ 没有规定人死了一定杀人既遂~ 结果可否归责行为人之行为呢?? 先将架构摸熟~(L大已点出你架构哪出问题) 把文修一修看自己会不会比较有感觉~ 现在不能太晚睡~ 明天才会头好壮壮~ x1 |
引用 | 编辑
luciferydog
2013-05-29 19:13 |
5楼
▲ ▼ |
你的想法是按照事实发生的顺序
其实是正常的 但是刑法在构成要件的检讨上 顺序要先检讨有没有既遂 如果没有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但有主观构成要件的该当 再转入未遂检讨(故意犯) 进入未遂如认成立再检讨有无中止犯 另外有结果发生且有因果关系 但客观上是不是一定可归责于行为人 要在构成要件中检讨 不是有责性检讨 即客观归责性 虽然到底有没有客观归责性是可能有不同见解的,不过既然题目已经说"医生判断某乙伤势只要施以手术便可简单治愈",此时就有点像a+b导致c但惟a或惟b都不会导致c的情形 如果你认为此时仍有可归责性,那么就要补强下你的想法基础(究竟是不是反常的因果历程,如果不是理由何在??) 总之不会因为有结果发生 而且有因果关系 所以该行为就一定该当客观构成要件! x2 |
引用 | 编辑
kkahon_1
2013-05-29 19:51 |
6楼
▲ ▼ |
依题示事实后段所述「医生判断某乙伤势只要施以手术便可简单治愈,但是手术中需要输血,当时适逢全台大血荒,无血可输。某乙就在手术中失血过多死亡。问:某甲刑事责任如何?」
这段题示是陷阱,可做二段分述 第一、答案如楼主的解法,也算一种结束(以中止犯结果不发生之要件论之) 第二、 若以这段题示事实做为切割分析,其送至医院且施以手术便可简单治愈,依客观第三人观之,某乙业已脱离风险,中止未遂以结果未发生为前提,应可该当,论以中止犯 至全台血荒导致死亡的结果是一般无法预见的结果 行为与结果间不具因果关系 因此,本题似应论以中止犯,死亡的结果非其原因所造成,乃累加的因果,依罪疑宜轻原则,应认其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联,不应归责 本题个人认为应论以杀人未遂且符合中止犯的减责要件 另医院是否论以业务过失致死则为题示以外之课题 x2 |
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5-29 21:12 |
7楼
▲ ▼ |
小弟乱解~
ANS 一、甲挖陷阱杀乙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杀人未遂罪之中止犯(271ll+27) 1.不法构成要件: 客观上,甲挖陷阱之行为与乙摔伤之结果,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然乙因后续血荒之故,而导致发生死亡之结果,不可归责于甲。主观上,甲有杀乙之认识并决意为之,该当本罪之构成要件。 2.违法性与罪责: 甲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 3.个人解除刑法事由:即甲有无刑法第27条之适用 按题示情形,甲本意为杀害乙,然因故反悔并电话叫救护车,其因使乙摔伤并未完成构成要件之主要行为,系属未了未遂,通说见解,只要甲因己意中止,即有中止犯之适用,此与既了未遂有别。 4小结: 甲成立本罪并有中止犯之适用。 二、甲挖陷阱使乙摔伤而失血过多之行为,可能成立伤害致死罪 1.不法构成要件: 甲本意为杀乙,然杀人之行为包含伤害之行为,两者虽保护法益有别,但究系其过程中不免具有伤害之意,具有同质重合关系。依题所示,甲所挖之陷阱仅造成乙之伤害,又医生判断属简单手术即可治愈,足见其伤害之客观要件成立,但对血荒无法施救所造成乙死亡之结果,应属非能预见而有过失,符合本罪之加重要件;甲在行为时应属对乙受伤有认识而为之,从而甲该当本罪之构成要件。(这里有硬凹滴) 2.违法性与罪责: 甲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 3个人解除刑法事由:甲之行为得否主张中止犯 盖中止犯之前提要件,乃行为人所欲为之事,尚未发生结果为前提,题示情形,甲已造成已之伤害,无由适用中止犯之规定。 三、结论: 甲杀乙之一行为,分别触犯杀人未遂罪及伤害致死罪,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处断,论以杀人未遂罪之中止犯已足。 呵呵~ 好像跟真的一样~ 越来越像算命的 呵呵~ x1 |
引用 | 编辑
kkahon_1
2013-05-29 21:34 |
8楼
▲ ▼ |
7楼的同好您好,谢谢你的花!
你的解题方式是较正式的解法,考试的写法,你写得很好 但若是以此法答题,似乎还可再写到竞合问题 若是我要完整的解题我会分述如下: 一、讨论杀人既遂(客观+主观+因果关系),不该当(系中断的因果且非得预见,ex:以为杀死了,结果弃尸于河被淹死) 二、讨论杀人未遂(主观+客观+因果关系),该当且无阻却违法及罪责,再讨论中止未遂 三、讨论伤害既遂(客观+主观+因果关系),该当且无阻却违法及罪责 四、讨论过失致死,主观上不该当,且客观无法预见,毋庸再检验阻却违法及罪责问题 五、不法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且各罪名无必然包括之吸收关系,以想像竞合论以杀人未遂 六、罪责部分,该当中止未遂犯要件,减轻或免除其刑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