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3-05-28 19:59 發表的 :
1.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了嗎??
有沒有因果關係怎會在有責性檢討??
2.如果是1行為 既然你認為該當271殺人既遂罪的構成要件
怎麼又只檢討到著手,結果到底發生了嗎??只檢討到已經著手就能說該當既遂嗎??既然既遂後面怎麼又討論中止犯
3.有責性是要檢討你寫的這些嗎??
4.既然寫的是殺人怎麼在違法性又變成傷害??
4....我是要打殺害,打成傷害了。抱歉!
應該說是本來沒有既遂,所以討論中止
可是中止不成(雖然有積極防果行為,但是並沒有防果成功),行為人仍需為最後的結果負責
所以這裡行為人並沒有滿足中止犯的要件
因為最後結果還是發生了
所以最後是既遂
我前面不應該講構成要件該當
應該說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有著手,
而這樣的行為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不法。
(我總覺得未遂的時候用二階論,既遂的時候用三階論,比較好寫..)
我原本想說要講他是在既了未遂的狀況下,有出於己意的中止,積極防果(打119)
但是最後結果沒發生,所以還是要負責任
為結果發生負責
不過您們說得沒錯 「有責性」不該討論中止犯
責任方面甲對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乙死亡之結果有違法性的認識,而且以甲在題意中未有精神障礙或年齡未達責任能力年齡之情形,就一般情況來說對甲應有期待他並不會做出殺害乙之行為的可能性,故甲此行為不法且有責。
甲雖然著手,在未遂的情況下出於己意中止,並積極防果,但最後乙死亡的結果仍然產生,考量乙死亡之結果與甲之行為有條件因果關係,故甲仍需為乙的死亡結果負責。
故甲成立271故意殺人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