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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nel7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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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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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刑法問題請教高手
這個問題是97年三等警察特考第二題 甲某日酒駕後返家 不慎撞傷行人乙 甲見狀加速逃逸  之後乙未死  我想問問 甲的刑責 有185-3 185-4 284  他該如何寫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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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3 00:21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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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有分故意跟過失。如果行為人在完全責任能力狀態,即具有侵害特定法益的故意,並故意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即具故意。反之如有預見可能性,則為過失。本題中甲並無故意,且酒醉駕車本就很容易出事,具有預見可能性。本題中已經說到甲"不慎"撞到乙了,很明顯的是過失,所以成立284該當。

再來如果要寫的話,是我的話會寫在284底下,因為284過失檢討完可以直接在罪責部份論述原因自由行為,檢討完直接成立過失犯。過失論完之後再論185-3.185-4整體架構比較清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5-05 00:08 |
f90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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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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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很明顯在考185-3 和 185-4條
這題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依五五條想像競合...
你要再論 原因自由行為...我覺得大大您的筆寫的夠快了!!!

故意或過失,和18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的招致是故意或過失該分開論吧....
並不會因為其故意就變成故意犯吧...
本題就算他是故意喝醉酒(有人喝醉開車是過失喝醉的嗎)!!!開車就應該有注意義務只是因注意而不注意...所以成立過失吧...符合原因自由行為者就不能適用前二項的部份吧!!
所以無論故意或過失招致都不能使用第十九條免除或減輕其刑吧! 所以284過失傷害只是
論其是否適用原因自由行為!!!本題適用所以不得以十九條免除或減 表情 輕其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23:56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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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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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原因行為)的當時 不可能會存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此行為起於另外的決意(故意) 應獨立評價
所以此例原因自由行為的射程只會到185-3跟284而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5-06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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