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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刑法问题请教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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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nel741026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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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刑法问题请教高手
这个问题是97年三等警察特考第二题 甲某日酒驾后返家 不慎撞伤行人乙 甲见状加速逃逸 之后乙未死 我想问问 甲的刑责 有185-3 185-4 284 他该如何写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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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03 00:21 |
vn52134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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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有分故意跟过失。如果行为人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即具有侵害特定法益的故意,并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即具故意。反之如有预见可能性,则为过失。本题中甲并无故意,且酒醉驾车本就很容易出事,具有预见可能性。本题中已经说到甲"不慎"撞到乙了,很明显的是过失,所以成立284该当。
再来如果要写的话,是我的话会写在284底下,因为284过失检讨完可以直接在罪责部份论述原因自由行为,检讨完直接成立过失犯。过失论完之后再论185-3.185-4整体架构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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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11-05-05 00:08 |
f9082666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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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很明显在考185-3 和 185-4条
这题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依五五条想像竞合...
你要再论 原因自由行为...我觉得大大您的笔写的够快了!!!
故意或过失,和18条第三项原因自由行为的招致是故意或过失该分开论吧....
并不会因为其故意就变成故意犯吧...
本题就算他是故意喝醉酒(有人喝醉开车是过失喝醉的吗)!!!开车就应该有注意义务只是因注意而不注意...所以成立过失吧...符合原因自由行为者就不能适用前二项的部份吧!!
所以无论故意或过失招致都不能使用第十九条免除或减轻其刑吧! 所以284过失伤害只是
论其是否适用原因自由行为!!!本题适用所以不得以十九条免除或减
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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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05 23:56 |
往真里修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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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原因行为)的当时 不可能会存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此行为起于另外的决意(故意) 应独立评价
所以此例原因自由行为的射程只会到185-3跟284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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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5-06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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