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我有一個刑法問題請教高手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23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inel741026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我有一個刑法問題請教高手
這個問題是97年三等警察特考第二題 甲某日酒駕後返家 不慎撞傷行人乙 甲見狀加速逃逸 之後乙未死 我想問問 甲的刑責 有185-3 185-4 284 他該如何寫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03 00:21 |
vn521344
級別:
小人物
x0
x20
分享:
▲
▼
原因自由行為有分故意跟過失。如果行為人在完全責任能力狀態,即具有侵害特定法益的故意,並故意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即具故意。反之如有預見可能性,則為過失。本題中甲並無故意,且酒醉駕車本就很容易出事,具有預見可能性。本題中已經說到甲"不慎"撞到乙了,很明顯的是過失,所以成立284該當。
再來如果要寫的話,是我的話會寫在284底下,因為284過失檢討完可以直接在罪責部份論述原因自由行為,檢討完直接成立過失犯。過失論完之後再論185-3.185-4整體架構比較清楚。
x
0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
2011-05-05 00:08 |
f9082666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這題很明顯在考185-3 和 185-4條
這題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依五五條想像競合...
你要再論 原因自由行為...我覺得大大您的筆寫的夠快了!!!
故意或過失,和18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的招致是故意或過失該分開論吧....
並不會因為其故意就變成故意犯吧...
本題就算他是故意喝醉酒(有人喝醉開車是過失喝醉的嗎)!!!開車就應該有注意義務只是因注意而不注意...所以成立過失吧...符合原因自由行為者就不能適用前二項的部份吧!!
所以無論故意或過失招致都不能使用第十九條免除或減輕其刑吧! 所以284過失傷害只是
論其是否適用原因自由行為!!!本題適用所以不得以十九條免除或減
輕其刑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05 23:56 |
往真裏修
級別:
小人物
x0
x100
分享:
▲
喝酒(原因行為)的當時 不可能會存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此行為起於另外的決意(故意) 應獨立評價
所以此例原因自由行為的射程只會到185-3跟284而已
x
0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5-06 13:57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4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