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09-20 22:48 |
楼主
▼ |
||
x0
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二项: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三项: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
引用 | 编辑
dandy771027
2013-09-22 00:18 |
1楼
▲ ▼ |
这个当故事听听就好,原则上不会考
那是因为要实施交替任期制--->大法官每四年更换一半的制度 以下画图比较好理解 8名大法官------------92年开始-----4年更换-----96年---------8年更换---------104年 (包含正副院长) 7名大法官------------92年开始---------------8年更换----------100年------------8年更换-------108年 从图中可知,因为要实施交替任期制(必免同时期的大法官都因为很友好判决都一致,导致欠缺公平而设计) 因此从宪法增5II虽然明订大法官任期8年,但为了要实施交替任期,因此增5III才让8位只当4年。 结论:除了92~96年间的那八名倒楣鬼只做了4年的任期外,往后都是8年了。 以上是个人上课听来的小故事 ^^ 可以供您参考~ x2 |
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09-22 02:36 |
2楼
▲ |
下面是引用 dandy771027 于 2013-09-22 00:18 发表的 : 原来如此 感谢你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