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既判力(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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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0 21:02
樓主
推文 x0
小弟看到此段不懂?? 內容如下~
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一部非告乃之罪,經檢方起訴,此時法院僅得就非告乃之罪為審判。告乃之罪部分,因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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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ahon_1
2013-05-30 23:23
1樓
  
個人意見(不確定對不對^^)
依267審判範圍之擴張
就非告論罪部分審判本就及於告論罪部分之事實
只是該告論罪欠缺訴訟條件,不能為本案判決(應以非本案之判決駁回,程序駁回)
且檢察官未起訴該告論罪部分,法院應基於起訴之事實判決,倘法院就該部分為判決
即有379第12款後段的訴外裁判違法
本於一事不再理,即基於雙重追訴危險禁止之原則,於言辯終結時即生形式確定力(有三說爭議,另一說認於宣判時生形式確定力)
另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該非告論罪部分為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倘再提起,即得依302予以免訴之判決
以上,個人淺見僅供參考,因刑訴不大熟如有錯漏,請包涵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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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0 23:31
2樓
  
感謝大大解說~

小弟想法~ 如下
若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即與他部非裁判上一罪問題,而係數罪。
所以此文當初在論述時,已經肯認顯在性事實(非告乃)與潛在性(告乃)均有罪
之前提下,所作之結論,是這樣吧?!  
如果這樣的解釋,小弟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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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5-30 23:39
3樓
  
88台上4382參照--
實務認為
實體法的一罪=訴訟法一案件,審判上無法分割
故只能有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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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ahon_1
2013-05-30 23:46
4樓
  
若是不受理及管轄錯誤乃非本案判決
在程序即被駁回
則無既判力之問題,本即得再訴
就顯在性事實得擴張,潛在性事實不具擴張性......之觀念
小弟忘得差不多了
沒法給予完整的答案,抱歉啦...有空小弟再複習充實一下
好像答案是,若顯在性事實無罪,潛在性事實毋庸列於主文,僅須在理由上羅列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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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0 23:51
5樓
  
小弟在PTT亂來的結果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
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
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
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
,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
,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
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
實體判決,此後一起訴,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之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其
判決顯屬違法。 (同乙說)


感謝樓上大大門解惑~
表情

補充kino大所提供
88 年 台上 字第 4382 號
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
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
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
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已受請求之
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
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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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1 00:00
6樓
  
不過以上是實務見解啦~

小弟的想法還是因學說之見解而卡住~ 混再一起  
因為看到67 年度第 10 決議之後就想到學說見解 呵呵~

表情

學說見解就是小弟的問題跟實務見解衝突!!
學說認為既判力及於全部,乃由從一重處斷之結果,若一部諭知無罪,對於他部既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其效力自不及於未經裁判之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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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ahon_1
2013-05-31 00:20
7樓
  
個人淺見
你說的應不是一行為問題吧
比如第七條的牽連關係案件,
基於訴訟經濟,法院得擴大審理範圍
若未審及,本即為二訴
始有上述於一部無罪時,既判力不及於他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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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1 20:23
8樓
  
下面是引用 kkahon_1 於 2013-05-31 00: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個人淺見
你說的應不是一行為問題吧
比如第七條的牽連關係案件,
基於訴訟經濟,法院得擴大審理範圍
若未審及,本即為二訴
始有上述於一部無罪時,既判力不及於他部的問題
小弟說的就是一行為問題,數行為有牽連關係或本罪之誣告罪(265)也要有追加起訴,才有訴訟繫屬
或是第6條合併管轄審判~
小弟一開始就是問一行為而其既判力(物之效力)
如一開始之問題~
數行為各自有其實質確定力,除上訴不可分外,沒有既判力效力所及問題啊
這類問題都是出在95修法前之連續犯、繼續犯(二者皆已刪除)及想像競合犯
反正是實務見解與學說之差異
至於K大會認為小弟說的應該是述行為問題,67/10 如下:(K大你可以再看看~)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
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
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
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
,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
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
實體判決,此後一起訴,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之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其
判決顯屬違法。 (同乙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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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3-05-31 20:31
9樓
  
1.首先要釐清檢方究竟是1部起訴還是2部皆起訴

2.如果是1部起訴 此時審判範圍不及於他部 因為並沒有審判不可分
  學說實務皆如此

3.如果是2部皆起訴 審判範圍才會包含他部 此並非審判不可分 而是因為檢方2部皆起訴
  縱使有其中1部是欠缺訴訟要件 法院還是要下1個不受理判決 而不是不予裁判

4.但實務上因為避免1罪2判 所以對於他部僅於理由中說明 不在主文中諭知
反之如1部無罪 1部不受理 因為沒有1罪2判的風險 所以實務就分別在主文諭知
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4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九)參照
但如2部皆無罪
實務主文又只下1個無罪判決(理由中應該提及他部事實)

僅供參考(院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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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1 21:05
10樓
  
先說~ L大,周末愉快~ ^_^

此文小弟是摘自例解(李知遠)既判力範圍(物之範圍)解析 第二點
第一點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實體法上為一罪,在訴訟法上為一訴訟客體,無從分割,檢方雖只就其一部起訴,效力會及於全部,本屬法院得審判之範圍,雖只就其犯罪事實一部審判,效力仍會及於未經審判之它部分,該它部分受一事不在理之限制,既判力及於全部。
第二點---->即是小弟所問
當然第一點說明267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倒果為因原則),而因一事不在理原則致使效力及於全部。
這是實務及傳統通說見解~就如同L大 4 點的說法~

至於L大 1.2.3點說法~ 剛剛小弟已說自己拙見~

呵呵~ 昨天晚上去PTT亂完~ 結果還是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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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1 21:22
11樓
  
對於樓上的第一點說法~
小弟在參照林鈺雄(第10版上冊P650)內容~
由於其又同時認為,有罪與有罪之間使生不可分關係(這應該是前提要件),因此,實體確定力是否產生擴張效力,必須依照判決結果
----->有罪與有罪始有不可分,倒果為因原則。
其註解就是例解(李師)的第三點 陳樸生師的見解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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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5-31 21:47
12樓
  
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名=>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88台上4382=既判力擴張

學者認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所及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
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
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
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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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1 22:17
13樓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31 21: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名=>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88台上4382=既判力擴張

學者認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所及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
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
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
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
K大所說學者認為沒審判即不受既判力所及--->這句話小弟不懂
267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有罪與有罪始具不可分,不一定原則,這都是學說跟實務的見解~
一行為數罪就如同67/10決議,但有否定說之見解~(參林鈺雄P650陳師歸納2 2) 一行為數罪: 否定見解:想像競合屬裁判上一罪,侵害法益各別,本質上仍為數罪,其一部經諭知無罪,表示並無審判不可分關係,效力自不急於未經判決之他部----->這樣的說法是因無罪而否定有罪與有罪始具不可分!!

小弟先下線洗澡~ 待會要去看布袋戲囉~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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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01 14:20
14樓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31 21: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名=>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88台上4382=既判力擴張

學者認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所及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
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
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
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
小弟昨天(應該是今天凌晨)想了之後~
才了解kino大所指的【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例所及~】
感謝kino大的說明及點醒小弟~
謝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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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3-08-24 00:02
15樓
  
不好意思!舊題新解,小弟我提出一點意見:
1. 什麼是裁判上一罪,為何要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1) 一個刑事案件的發生,攸關公益,也涉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因此,當一個刑事案件由國家判斷
       後,其事實認定即據有確定力!不得事後任意變更。
(2) 然而,刑法上對於某些犯罪類行,基於公益需求,及訴訟便利,因而有所謂之競合,如:結合
        犯、加重結果犯、想像競合、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故雖成立數罪名,仍以一罪論
   (3) 因此,刑法上的一罪,即為刑訴的一個案件!不論該案件有多少罪,還是一個案件;因此,法
       院就該案件之審理,不管有多少罪,均應全部審理;不管檢察官僅起訴竊盜罪,法院仍得審理加
       重竊盜條件!此即為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4) 目的:
避免一案二判,強盜加殺人,刑法評價為結合犯,如僅就強盜為判決,那就違背了刑法結合犯
       的立法意旨!因此雖強盜、殺人為數罪,卻仍應視為一罪,如檢察官僅就強盜起訴,依267條,法
       院可視其起訴效力及於殺人;又法院僅就強盜而為判決,等同就(強盜+殺人)的單一案件而為判
       決,即使法院未審理殺人--------->仍視為法院作出(強盜+殺人)的判決!只是未審理殺人的部分,可
       提起上訴!
2. 訴訟繫屬、訴訟條件之區別:
(1) 訴訟繫屬:
乃是檢察官就案件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有接受審判之必要,而請求法院審理之意思表示。
(2) 訴訟條件:
乃是一個案件可接受法院審理之資格,如不具此資格,法院不得審理。
(3) 就單一案件之訴訟繫屬、條件之區隔:
如:甲打乙、丙,結果乙受傷、丙死亡,一行為成立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
A. 此為刑法之想像競合,以一罪論,於刑訴上,視該案為單一案件。
B. 不論檢察官是否於起訴書上說明乙、丙情況,或是對乙部分簽結(如乙未提告,檢察官認其乙 
            部分起訴不合法,故簽結),於實體刑法上,仍是一行為成立數罪名,而為想像競合一罪,不
            會因為檢察官簽結、乙不提告訴,而改變其數罪名之本質;乙的部分,就法院之角度,仍受檢
            察官之起訴效力所及。
C. 只不過,基於法定法官原則、尊重當事人之案件處分權、避免重複起訴、告訴,因此對於案件
            設有訴訟條件,如不具備,及欠缺接受審理之必要;反之,如具備,即可接受法院審理。
D. 就單一案件,如乙未提告,此乙部分即不具有接受審判之可能,故法院就乙部分不為審理,故
            應對乙為不受理;然而,乙為甲案之一部,法院僅得就甲案做出一個判決,不得就乙部另
            為判決,否則即屬一案二判,有違不告不理、超然中立的地位。
E. 因此,法院就乙的部分,僅就丙的有罪、無罪、免訴判決,於說明處(諭知)乙部分不受理。
F. 版大的問題,以【一案惟僅受一次審判之原則,既然判決確定即具實質確定力,他部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而既判力及
                於全部,所以不管非告乃有罪無罪與否】之解,較為正確!
G. 另外,未提告訴、欠缺訴訟條件,並非是無罪,只不過是法院就其部分不得審理,仍不改變其
            單一案件的特質!此欠缺訴訟條件之部分,仍為單一案件之一部,並非因欠缺訴訟條件,而
            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無關!

(PS:因之前準備考試,所以當時無法解答,真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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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3-09-15 06:13
16樓
  
一行為觸犯兩罪 告訴權分別
一行使告訴權 另一未行使
檢察官就提出告訴權之罪起訴 法院裁判
法院心證 起訴之部分有罪 未起訴之部分有罪 實務認有罪(起訴) 有罪(未起訴)
法院裁判有罪 ,但未起訴之部分欠缺訴訟條件 不予裁判 ,為應予理由欄中論列
裁判確定 該行為已受司法審判 為既判力所及 ,縱事後另一告訴權人再行告訴
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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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pe1025
2013-09-24 20:47
17樓
  
裁判上一罪之案件,  → 簡單的說就是單一案件
--------------------------------
其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A)

告訴乃論之罪  → 須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後,法院才可以論處的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 → 不需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就可以論處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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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非告乃之罪,經檢方起訴,(B)

單一案件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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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法院僅得就非告乃之罪為審判。告乃之罪部分,因欠缺訴訟條件,不得對之為審判。

B起訴後,效力及於 AB  → 故B審判之結果A受既判力所及
A為告訴乃論之罪,但並未提起(須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後,法院才可以論處的罪)
故法院不得對A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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