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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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reeze102
2010-01-19 10:07
樓主
推文 x0
丙為乙之子,乙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無其他繼承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丙得繼承甲之遺產?
(A)甲因乙之過失而死(B)乙拋棄繼承(C)丙故意殺死乙(D)甲、乙同時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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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0-01-19 11:29
1樓
  
小的看法:
1.同意b大的看法,甲、乙同時死亡時,丙得為繼承甲之財產。
2.但是要為出題者找解套的理由,
  (1)小的認為,因為此時丙係因代位繼承而產生的繼承權,代位繼承有固有權說及代位權說
        所以,(D)不成立的理由,係因為題目的『繼承』問的是本位的固有繼承,而(D)的代位繼承代位權說的代位繼承
        在本質上略有出入,雖然結果一樣,但推論過程不一樣,所以不一樣。
  (2)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因為這題時單選題,所以後面就算有對的答案,也不能承認是對的。不然就證明題目出錯了。
        所以, (D) 不能對 ~~~~~~~~表情
以上還是小的胡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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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earl
2010-01-20 19:36
2樓
  
多嘴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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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0-01-20 19:55
3樓
  
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當然也是第一順位所包含的範圍
只是必須排在被繼承人兒子、女兒的後順位而已。
丙是甲的孫子、女、乙的兒子或女兒,所以當然有繼承權囉。

又,題目問的是有無繼承權,就算沒有代位繼承,自己也有本位繼承權咩。

以上是小的自己想的~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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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earl
2010-01-21 13:25
4樓
  
對不起 恕我多嘴,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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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0-01-21 14:24
5樓
  
1.代位繼承須有發生繼承才有代位
甲乙既然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乙沒有繼承甲,丙何來代位?
繼承發生的原因是繼承人要比較晚死
2.雖然法條文字只有提到「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二種情形,
而沒有提及同時死亡時是否可以代位繼承,
不過法界一致看法都認為還是可以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爸爸的應繼分,
民法修正草案也將此種同時死亡的情形,增列為代位繼承的情形之一,以求明確。

請教大大:
從大大2樓的意見,好像是說丙對甲無繼承權,所以(D)不對?
但是從大大4樓的意見,又好像是說丙對甲有繼承權, 所以(D)又變成對的?
大大的意見到底為何?
當然啦,大大指導要多了解法理,答案乙項,小的會多讀點書啦,不要再讓大大看笑話啦~~~

我本來就只是路人甲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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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earl
2010-01-21 15:03
6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21 14: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教大大:
從大大2樓的意見,好像是說丙對甲無繼承權,所以(D)不對?
但是從大大4樓的意見,又好像是說丙對甲有繼承權, 所以(D)又變成對的?
大大的意見到底為何?
當然啦,大大指導要多了解法理,答案乙項,小的會多讀點書啦,不要再讓大大看笑話啦~~~

我本來就只是路人甲咩~~~ 表情

我不是笑你吶,你不要誤會
怎麼這麼敏感啊~

我是提醒你,選擇題答案有爭議是很正常的

我是建議你要知道[為什麼]比較重要,因為換個方式考才會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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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earl
2010-01-21 15:05
7樓
  
多嘴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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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reeze102
2010-01-21 15:22
8樓
  
........氣氛怎麼怪怪的 表情
首先很謝謝大大們幫我解答
當然大大有什麼想法也可以提出來,這裡既然為「法律討論區」,大家就"輕鬆"的提出意見吧
不過我也認同有時出題會有不夠周詳的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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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va920222
2011-03-28 17:24
9樓
  
你這是97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的第21題吧?
國考答案是D...
§1140→代位
§1176V→拋棄
感覺兩個都可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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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OEI004
2011-03-29 00:22
10樓
  
小弟拙見:

先用1140條來看:(乙)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再用1145條來看喪失繼承: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甲)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A)甲因乙之過失而死==>乙繼承
(B)乙拋棄繼承=======>丙繼承(1138+1139)
(C)丙故意殺死乙=====>丙代位繼承(1145+1140)
(D)甲、乙同時死亡===>丙代位繼承(11+1140)

爭點在於甲乙同死
丙是依1139本位繼承OR依1140代位繼承?
通說認為1140條所謂繼承開始前包含同時,故採代位繼承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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