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148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孳息的问题~完全不懂
程怡老师书上写的: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权利人于权利存续问题,取得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权利人所种的果树,在权利存续期间,所有采取的果实,均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1 02:03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什么甲有收取权呢

因为甲是佃农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1 10:27 |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3-08-11 10: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为什么甲有收取权呢

因为甲是佃农啊


还是不懂大大的意思

因为书上写说

至于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


问题甲只是承租人

而非物之所有人

照上面的话"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

那应该甲就没有所有收取权了呀

不是该物之所有人所有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1 12:41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果农租地种果树是为收获果子
果农与地主成立租赁契约-使用,收益之权
契约内容当然包括成熟后的果子
不然租赁土地种果树干嘛?
而果农即为果子收取权人

课本内容写的,是指当事人间没有法律关系存在时
例如未经同意在邻居院子种菜
那菜就是邻居的
跟果实自落邻地相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1 19:02 |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3-08-11 19: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果农租地种果树是为收获果子
果农与地主成立租赁契约-使用,收益之权
契约内容当然包括成熟后的果子
不然租赁土地种果树干嘛?
而果农即为果子收取权人

课本内容写的,是指当事人间没有法律关系存在时
例如未经同意在邻居院子种菜
那菜就是邻居的
跟果实自落邻地相同


大大你好
这是我从奇摩部落格截取的一段话
他解答是:
依民法第70条第1项规定:「有收取天然孳息之人,其权利存续期间,取得与与物分离之孳息。」可知民法采「原物主义」,而不采「生产主义」,及对于原物有收取权之人,天然孳息一旦与原物分离,当然即归其取得,对于原物施以生产手段者为何人,在所不问。故除非甲依民法之规定(如民法第952条、民法第889条等)享有收取权外,原则上果实与果树分离后仍归属乙所有(民法第766条)

他看法是乎和你的写法相反

故除非甲依民法之规定(如民法第952条、民法第889条等)享有收取权外,原则上果实与果树分离后仍归属乙所有

而非你说的收取权归甲所有

越看越乱了

到底谁说才是对的

因为我个人认为:
这句"至于有收取权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为物之所有人所有"

不是应该解答成:除非甲有依法律或当然人间约定~才可以为收取权人呢

可是你上面说当事人没法律关系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1 22:48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我表达太差了
让你看成写法相反了?
真不好意思
请能够让你了解的人的来解答吧
抱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2 08:07 |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3-08-12 08: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嗯...我表达太差了
让你看成写法相反了?
真不好意思
请能够让你了解的人的来解答吧
抱歉...
 
不好意思喔大大

虽然还不是很懂

但大概知道意思了

以后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再麻烦了

感恩

因为我年底要考地方特考呀~~

谢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2 09:27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不出问题意思及考点在哪??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3-08-12 11:23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首先~ 网路找到的,刚好并不适于帮助你理解~

参考这则:判例~
48 年 台上 字第 1086 号
土地所有人于所有权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权,但如将所
有土地出租于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则承租人为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
在租赁关系存续中,即为其权利之存续期间,取得与土地分离之孳息。

k大所说明的,是以选择概念帮助你理解~
简单的思考记忆~

如果考民法的人~ 是不会问这种问题~
小弟猜原po是要考法绪~ (小弟也不会民法)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2 23:03 |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8-12 23: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 网路找到的,刚好并不适于帮助你理解~

参考这则:判例~
48 年 台上 字第 1086 号
土地所有人于所有权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权,但如将所
有土地出租于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则承租人为有收取天然孳息权利之人,
在租赁关系存续中,即为其权利之存续期间,取得与土地分离之孳息。

k大所说明的,是以选择概念帮助你理解~
简单的思考记忆~

如果考民法的人~ 是不会问这种问题~
小弟猜原po是要考法绪~ (小弟也不会民法)

表情


因为我本身不是读法律系的

真的遇到很多专业用语

我读的是程怡老师的法学大意

虽然说这考题几乎不会考

但我真的只是想把我不会的问题

能好好的理解一番

即便有些题目几乎是不会考出来

另外大大

我是要考今年年底地方5等的特考唷

准备好好拼一下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2 23:58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9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