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17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all6h330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不清楚该题该使用无权处分还是不法管理
题:乙偷了甲的玉石(价值三十万),以三十万元卖给恶意之丙,丙将其加工后,以三百万元卖给善意之丁


民法上,甲分别该如何对"偷窃者乙"及"恶意丙"主张权利??
个人猜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2:09 |
ball6h330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外加一个疑问
就是  就玉石的 "加工" 以及 "盗赃物" 的相关法条也能牵扯进来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2:15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于 2013-06-04 22:09 发表的 不清楚该题该使用无权处分还是不法管理: 到引言文
题:乙偷了甲的玉石(价值三十万),以三十万元卖给恶意之丙,丙将其加工后,以三百万元卖给善意之丁

民法上,甲分别该如何对"偷窃者乙"及"恶意丙"主张权利??
个人猜测
1.甲该对乙主张"不当得利"与"无权处分(或不法管理)"
.......

甲可以用767请求丙返还玉石
因为丙是恶意 不受善意受让之保护
所以乙丙之间的买卖契约虽然有效,但物权行为并没有受到有处分权人(甲)的承认 物权移转尚未有效
甲还是可以请求丙返还玉石之所有权

但是玉石被丙卖给善意的丁
丙丁之间买卖契约虽然有效,物权行为没有得到甲的承认,所以没有生效
可是
丁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而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甲只好对丙请求不当得利 30万
或是用177 不法管理 300万

另外对乙丙都可以用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乙丙间买卖契约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但因甲不承认乙丙的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无法生效
丙如果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
则契约不存在 乙所取得之30万系不当得利 要还给丙

丙如果不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乙要另外想办法履行债务(至于怎取得玉石 是乙的事情)
才能满足原买卖契约拿了丙30万元这个条件
否则就属于债务不履行

以上个人小小意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3:36 |
blitzkrie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得对乙主张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第181条不当得利返还标的物及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1.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不当得利返还标的物,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民法第179条、第181条分别定有明文。
2.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甲得对丙主张民法第949条第1项盗赃遗失物之回复请求:
民法第949条第1项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遗失物或其他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丧失占有之时起二年以内,得向善意受让之现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故甲得对丙主张民法第949条第1项盗赃遗失物之回复请求,丙不得对甲主张第948条、第801条之善意受让。
(三)丙得对乙主张民法第349条、第353条、第359条及第360条瑕疵担保责任之损害赔偿或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就买卖之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出卖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一条所定之义务者,买受人得依关于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权利。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民法第349条、第353条、第359条及第360条分别定有明文。故丙得对乙主张民法第349条、第353条、第359条及第360条瑕疵担保责任之损害赔偿或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27 10: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7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