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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6h3300
2013-06-04 22:09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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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乙偷了甲的玉石(价值三十万),以三十万元卖给恶意之丙,丙将其加工后,以三百万元卖给善意之丁民法上,甲分别该如何对"偷窃者乙"及"恶意丙"主张权利?? 个人猜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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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6h3300
2013-06-04 22:1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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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一个疑问
就是 就玉石的 "加工" 以及 "盗赃物" 的相关法条也能牵扯进来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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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04 23:36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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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于 2013-06-04 22:09 发表的 不清楚该题该使用无权处分还是不法管理: 甲可以用767请求丙返还玉石 因为丙是恶意 不受善意受让之保护 所以乙丙之间的买卖契约虽然有效,但物权行为并没有受到有处分权人(甲)的承认 物权移转尚未有效 甲还是可以请求丙返还玉石之所有权 但是玉石被丙卖给善意的丁 丙丁之间买卖契约虽然有效,物权行为没有得到甲的承认,所以没有生效 可是 丁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而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甲只好对丙请求不当得利 30万 或是用177 不法管理 300万 另外对乙丙都可以用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乙丙间买卖契约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但因甲不承认乙丙的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无法生效 丙如果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 则契约不存在 乙所取得之30万系不当得利 要还给丙 丙如果不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乙要另外想办法履行债务(至于怎取得玉石 是乙的事情) 才能满足原买卖契约拿了丙30万元这个条件 否则就属于债务不履行 以上个人小小意见~请参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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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tzkrieg
2013-06-27 10:29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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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得对乙主张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第181条不当得利返还标的物及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1.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不当得利返还标的物,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民法第179条、第181条分别定有明文。 2.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甲得对丙主张民法第949条第1项盗赃遗失物之回复请求: 民法第949条第1项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遗失物或其他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丧失占有之时起二年以内,得向善意受让之现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故甲得对丙主张民法第949条第1项盗赃遗失物之回复请求,丙不得对甲主张第948条、第801条之善意受让。 (三)丙得对乙主张民法第349条、第353条、第359条及第360条瑕疵担保责任之损害赔偿或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就买卖之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出卖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一条所定之义务者,买受人得依关于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权利。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民法第349条、第353条、第359条及第360条分别定有明文。故丙得对乙主张民法第349条、第353条、第359条及第360条瑕疵担保责任之损害赔偿或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