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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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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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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事诉讼法的假执行效力
甲起诉请求乙给付货款,第一审法院为甲败诉之判决,甲不服提起第二审上诉。第二审法院审理后,废弃第一审判决,为甲胜诉之判决,并依甲之声明,为命甲预供担保而准许假执行之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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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10:46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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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次别:
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会议
决议日期:
民国 74 年 04 月 02 日
决  议:
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规定:「假执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决
或该宣告有废弃或变更之判决,自该判决宣示时起,于其废弃或变更之范
围内,失其效力」,如本案判决,已经第三审法院废弃发回更审,则原第
二审法院准予假执行之宣告,因无所附丽,于废弃之范围内已失其效力。
原第一审原告既不得再依已被废弃之原判决声请假执行,因而原第一审被
告为免假执行而供担保所提存之物,应认其应供担保之原因已消灭。 (本
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六号裁定参照) (同乙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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