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07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oca2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確認訴訟的補充性
何謂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A)於原告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B)於原告得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不當之訴訟
(C)於原告得起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D)於原告得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正解為(D)

我的理解如下
(A)完全錯誤
(B)不是行政處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8 12:0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確認訴訟補充性是第3項~你已有標示
但此確認之補充性限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不成立之訴為限
並非所有確認訴訟皆具有此特性~
所以C.D答案自明~表情

上面確認補充性還有包含
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

至於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為何不具補充性
其一、(修法理由)因可以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若逕提確認違法之訴,或怠於行使撤銷之訴,有違權利保護機制。
其二、(依本提問題)若提確認違法之訴訟,行為人並無獲取實益,只逕將違法行政處分消彌,反之提起給付訴訟還可獲取實益。這並非確認訴訟補充性問題,而是訴訟經濟問題。

不好意思~ 感冒頭頓頓滴~   若有錯誤請其他大大補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4-28 17:22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8 15:5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確認訴訟依第6條規定來區分含有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3.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3種確認訴訟(第6條所提到的)

而第2、3種如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就不得提起。

而當可以提給付訴訟時並沒有可能要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如有行政處分違法也就不可能僅提給付訴訟即可滿足原告之請求,故當得提起給付訴訟就可滿足原告請求時根本就不可能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舉例而言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而成立給付訴訟,通常是公法上不當得利或是因為公法上契約所生的請求權,而不會是因為有某行政處分違法造成的損害,假使存在著違法的行政處分,那原告要提的是確認行政處分違法+附帶請求國家賠償或著在還沒有造成損害之前直接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即撤銷訴訟或另為特定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從而在僅提給付訴訟即可滿足原告所請的情形下是根本不可能再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故這是本於此2種訴訟本質上的排斥、不可並存,而不是補充關係。

所以C是錯的。另外A的錯誤在於並不是確認訴訟的補充性。
而B的錯誤在於縱使是得提起撤銷訴訟,尚未必不能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何況題目又寫成不當(並無確認行政處分不當之訴因為行政法院原則只做合法性審查)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5-03 23:59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3 23:16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选(D)於原告得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3 23:21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而成立給付訴訟,通常是公法上不當得利或是因為公法上契約所生的請求權,而不會是因為有某行政處分違法造成的損害,假使存在著違法的行政處分,那原告要提的是確認行政處分違法+附帶請求國家賠償或著在還沒有造成損害之前直接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即撤銷訴訟或另為特定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從而在僅提給付訴訟即可滿足原告所請的情形下是根本不可能再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故這是本於此2種訴訟本質上的排斥、不可並存,而不是補充關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23: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4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