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确认诉讼的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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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oca2008
2013-04-28 12:0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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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确认诉讼之补充性?
(A)于原告得提起确认行政处分无效诉讼者,不得提起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
(B)于原告得起撤销诉讼者,不得提起确认行政处分不当之诉讼
(C)于原告得起一般给付诉讼者,不得提起确认行政处分违法之诉讼
(D)于原告得起撤销诉讼者,不得提起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

正解为(D)

我的理解如下
(A)完全错误
(B)不是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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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JQAZ
2013-04-28 15:54
1楼
  
确认诉讼补充性是第3项~你已有标示
但此确认之补充性限于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不成立之诉为限
并非所有确认诉讼皆具有此特性~
所以C.D答案自明~表情

上面确认补充性还有包含
确认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之行政处分或已消灭之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

至于确认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为何不具补充性
其一、(修法理由)因可以直接提起撤销诉讼,撤销该违法之行政处分,若迳提确认违法之诉,或怠于行使撤销之诉,有违权利保护机制。
其二、(依本提问题)若提确认违法之诉讼,行为人并无获取实益,只迳将违法行政处分消弥,反之提起给付诉讼还可获取实益。这并非确认诉讼补充性问题,而是诉讼经济问题。

不好意思~ 感冒头顿顿滴~   若有错误请其他大大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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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uciferydog
2013-05-03 23:16
2楼
  
确认诉讼依第6条规定来区分含有
1.确认行政处分无效
2.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
3.确认行政处分违法

3种确认诉讼(第6条所提到的)

而第2、3种如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或一般给付诉讼者,就不得提起。

而当可以提给付诉讼时并没有可能要确认行政处分违法,如有行政处分违法也就不可能仅提给付诉讼即可满足原告之请求,故当得提起给付诉讼就可满足原告请求时根本就不可能可以提起确认行政处分违法之诉!
举例而言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00万元而成立给付诉讼,通常是公法上不当得利或是因为公法上契约所生的请求权,而不会是因为有某行政处分违法造成的损害,假使存在着违法的行政处分,那原告要提的是确认行政处分违法+附带请求国家赔偿或着在还没有造成损害之前直接请求撤销该行政处分即撤销诉讼或另为特定处分之课予义务诉讼。
从而在仅提给付诉讼即可满足原告所请的情形下是根本不可能再提确认行政处分违法之诉。
故这是本于此2种诉讼本质上的排斥、不可并存,而不是补充关系。

所以C是错的。另外A的错误在于并不是确认诉讼的补充性。
而B的错误在于纵使是得提起撤销诉讼,尚未必不能提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何况题目又写成不当(并无确认行政处分不当之诉因为行政法院原则只做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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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561825008
2013-05-03 23:21
3楼
  
选(D)于原告得起撤销诉讼者,不得提起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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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561825008
2013-05-06 23:24
4楼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00万元而成立给付诉讼,通常是公法上不当得利或是因为公法上契约所生的请求权,而不会是因为有某行政处分违法造成的损害,假使存在着违法的行政处分,那原告要提的是确认行政处分违法+附带请求国家赔偿或着在还没有造成损害之前直接请求撤销该行政处分即撤销诉讼或另为特定处分之课予义务诉讼。
从而在仅提给付诉讼即可满足原告所请的情形下是根本不可能再提确认行政处分违法之诉。
故这是本于此2种诉讼本质上的排斥、不可并存,而不是补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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