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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basho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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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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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學緒論問題三問
1.下列關於意思表示的敘述, 何者正確? A.虛偽意思表示, 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 適用關於

該項法律行為的規定 B.表意人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的姓名 居所者, 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

送達的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的通知 C.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

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撤銷權, 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一年而消滅 D.向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獨立

營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 以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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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3-30 18:00 |
李宜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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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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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抱歉,這題幫不了你~
2. (B)選項--如為雇主所策動者,於合意終止的情形下仍必須雙方同意,非雇主單方可以終止契約。

3. 出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因此(B)(C)(D)選項應改為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1 01:11 |
李宜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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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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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第一題~

(1) 依據97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選項(B)應改為非因。

(1) 依據89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選項(C)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撤銷權, 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一年而消滅
    ----->改為表意人的撤銷權,因為不論是意思表是錯誤或傳達錯誤,只要不是表意人之過失,都可依法行使撤銷權。

(2) 依據85條第1 項: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96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由於85條已經說是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故限制行為人有行為能力,選項(D)向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獨立營業
    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 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 發生效力的語句,顯然違背第85條的宗旨,限制行為人既然有行
    為能力,當然是要通知達到限制行為人,始發生效力,不要受到96條之誤導。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1 00:50 |
aibasho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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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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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版大的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4-02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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