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3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noopyet092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创作大师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100警特四-法绪疑问
(A)Q:下列债权中,何者可以让与第三人?
            (A)乙向甲购买房屋,甲可请求之价金债权 
            (B)乙与甲约定,乙可请求甲为乙画像之债权
            (C)父母对于其子女之扶养费债权
            (D)乙在甲家帮佣,甲依约可请求乙每天打扫 3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火影无情.......到此一游!!! XD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5 11:43 |
h870537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0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Q:根据民法第 1 条,法官在无法律、无习惯的情况下,
   可以根据法理來裁判。此与下列何种法学思想理論相契合?
   (A)自由法論     (B)机械法学
  (C)概念法学    (D)纯粹法学

=>为什么是(A)呢?
因为自由心证主义
--------------------------------------------------------------------
(C)Q: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并无认識而实现客观不法构成要件,
        其对于犯罪判断之影响为何?
     (A)阻却违法性              (B)成立误想犯
        (C)阻却构成要件故意       (D)成立不能未遂

=>可否解释(A)~(D)的意思!!

主观不该当,成立过失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25 13:03 |
iiii2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阻却违法性
符合刑法21.22.23.24条规定,不成立犯罪        
(B)成立误想犯
误认事实而行为(未必是犯罪行为)
例如:以为电影场景的强盗是真的,而出手攻击他
而误认事实,也是有认识,所以和题示不符
(C)阻却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分为主观客观两部分
主观决定故意过失
客观决定既遂未遂
本题客观已经限定所以无须讨论,无认识当然就没有故意啰
(D)成立不能未遂
只行为人决定犯罪(有故意了),而着手,但是着手行为无法达成犯罪结果(就一般理性第三人都可以理解无法达成结果),所以不罚
例:我想抢郭台名5000万,在家念咒而施行五鬼搬运法

更简单的说
这题刑法有基础看题目就可以知道是过失犯了
唯一符合过失犯的解释,就只有c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6 13:15 |
vn52134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婀‧‧小弟认为因为自由心证主义就认定为自由法学派为正确答案有点不妥。
1.自由心证主义是法院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定,由法院本于确信自由判断,但此判断不能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所以自由心证主义是在证明证据证明力的高低。

2.自由法学派的概念是:法律制度就算再完善,总是会有漏洞,因此鼓励司法造法,法律规定的越抽像、越弹性,更符合自由法学派的概念。

3.所以根据民法第1条规定,如法律无任何规定、无习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理来裁判,恰巧符合自由法学派的概念。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8-26 18:30 |
snoopyet092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创作大师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都没有人回答第一个问题吗????





火影无情.......到此一游!!! XD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6 22:15 |
tmpuee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自由法学派--->主张司法造法、司法解释、习惯、法理等。不以法条为唯一适用标准。
2.概念法学=机械法学=纯粹法学派-->3种是相同的,均主张恶法亦法。故受自由法学派
之批判。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7 11:52 |
mark_li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列债权中,何者可以让与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债权之让与性)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于第三人。但左列债权,不在此限:
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乙向甲购买房屋,甲可请求之价金债权
准物权

乙与甲约定,乙可请求甲为乙画像之债权
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父母对于其子女之扶养费债权
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债权禁止扣押者

乙在甲家帮佣,甲依约可请求乙每天打扫 3 小时之债权
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以上有错请指正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8 22:33 |
snoopyet092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创作大师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询问:
(C)「父母对于其子女之扶养费债权」的 债权禁止扣押者 =>"不懂"
(B)(C)(D)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是依哪个债权性质?"





火影无情.......到此一游!!! XD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6 22:17 |
mark_li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C)「父母对于其子女之扶养费债权」的 债权禁止扣押者 =>"不懂"
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禁止执行之债权)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福利津贴、社会救助或补助,不得为强制执行。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保险给付或其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为强制执行。

(B)(C)(D)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是依哪个债权性质?"

(B)乙与甲约定,乙可请求甲为乙画像之债权
依债权之性质,债务人惟有对于债权成立当时之债权人为给付,
始可符合债务本旨者,如对于第三人为给付,债之内容即发生变更,此项债权即无让与性。
如甲为名画家,乙为金城武,甲认为乙有名气,才帮他画,这时找丙(蔡头)代替乙。

(C)父母对于其子女之扶养费债权
第一千一百十四条(互负扶养义务之亲属)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一、直系血亲相互间。
是义务不是债权,属于专属权如可以让与,那夫妻之同居义务不就....... 表情  

(D)乙在甲家帮佣,甲依约可请求乙每天打扫 3 小时之债权
约雇契约不可让与,除非贩卖人口合法化。

简单的说劳力性质的债权让与应该都会有问题

以上有错请指正


[ 此文章被mark_liang在2011-09-06 23:5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6 23: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95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