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726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2
[討論] 刑法271與272,以及類似277、280因身分而加重之罪
近來與人討論到271與272的關係,以此為例:甲故意殺害其父乙。
小的以補習班所教授者來做為解題的起手式:

例一A:
甲有272主觀構成要件以及客觀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以及阻卻罪責事由;所以成立。

但是也有看到另外一個說法:(另一補習班的想法)
例一B:
構成要件:乙死亡,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且甲有殺人之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因此甲該當271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甲認識到乙為其父,而決意殺之,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責故意。具備罪責。

之所以會引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如果換個方式讓這個題目變成「客體錯誤」就會發現其「奧妙之處」:甲誤乙父為仇人而殺之

例二A:
構成要件:乙死亡,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甲有"普通殺人罪之故意"。甲該當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甲未認識到乙是其父,不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欠缺罪責故意,僅成立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小的以為以例二來解決等價客體錯誤,邏輯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6-20 11:32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6-20 10:53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不是來解答的,小的也是來問問題的?
1.例一B:
構成要件:乙死亡,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且甲有殺人之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因此甲該當『271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甲認識到乙為其父,而決意殺之,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責』故意。具備罪責。
→為什麼構成要件檢討271殺人罪,而責任卻檢討272殺直系尊親屬罪?而且還湊的起來?

2.例二A:
罪責:『甲未認識到乙是其父,不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欠缺罪責故意,僅成立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請問這是在討論罪責的何種內容?罪責故意嗎?不法認識?還是期待可能性?
如果罪責應討論故意,構成要件故意與罪責故意中之『故意』有何不同?

3.為什麼"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而不是構成要件要素
→誰說過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呢????

4.如272為構成要件要素,那例二,客觀上殺死自己的父親,主觀上無殺父之故意,卻會成立過失,但主觀上卻是殺人故意!! 或者,自如甲誤以仇人丙為甲之父乙、而殺丙,客觀上殺死普通人,主觀上認為是自己的父親而殺之,卻會成立殺死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未遂犯!!有人死了還成立未遂!!這樣合理嗎!!??
→主客觀不一致,不是應該檢討二個事實嗎?主觀既遂,客觀過失。二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對尊親屬雖然過失,但還有殺人是既遂啊。為什麼直接排除掉主觀殺人罪的罪責??

5.而乙確實為甲之"父親"且該身分為甲所認知,這是在罪責中討論的加重事由
→這裡有兩個問題:
(1)我國刑法有加重罪責事由嗎?討論責任不是在於如有減輕或免責事由例外予以無罪
嗎?????
(2)我國刑法還有哪一條也是加重責任事由?

6.加重罪責事由:
1.客觀要素:被害人與行為人客觀上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關係
2.主觀要素: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關係有認識並決意將其殺之
→請問有誰說過用主客觀要素討論罪責的呢????
或者說,有誰對前面的主客觀要素做過定義呢??

7.以上問題不難發現小的認為應該是屬構成要件要素,只是對於歸類為責任要件事由的講法不熟,特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4:08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答:272是罪責加重要件
2.答:我不知道(無誤)

說真的,例一A的解法不夠細膩,論構成要件加重沒問題,你理由要說出來,想用少數說那道理要講的通。另外,解題要看仔細,我所學的寫法是「先在前言解釋罪責加重這個考點」,再按一般三階論開始論述,到罪責就不再重複。這是為了考試而特化的寫法,只希望老師看得更明白一點。也許他是這種解法,也有可能。

而例二B在哪.....?

一般構成要件加重或罪責加重的分法,是視對法益有無更高的侵害。有,是T加重,無,是S加重

272是罪責加重應該是通說,被兒子殺跟被其他人殺,結果都是死。要說死前比較傷心?那是過程的差異,死的結果並無差別。

一般考試都考272,已經算蠻客氣了。你提出的點算蠻細了,但如果改成274難度會再高一些。只是考的機會倒是沒比較高就是了。

要論考出來的機率,那最有可能應該是321那幾款吧?複雜度高、爭議多、牽連層面廣。272...老梗了,再考出來機會也不大。不過算是對這個爭點的好教材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4:24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6-20 14: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什麼構成要件檢討271殺人罪,而責任卻檢討272殺直系尊親屬罪?而且還湊的起來?

→請問這是在討論罪責的何種內容?罪責故意嗎?不法認識?還是期待可能性?
如果罪責應討論故意,構成要件故意與罪責故意中之『故意』有何不同?

→誰說過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呢????

→主客觀不一致,不是應該檢討二個事實嗎?主觀既遂,客觀過失。二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對尊親屬雖然過失,但還有殺人是既遂啊。為什麼直接排除掉主觀殺人罪的罪責??

(1)我國刑法有加重罪責事由嗎?討論責任不是在於如有減輕或免責事由例外予以無罪
嗎?????
(2)我國刑法還有哪一條也是加重責任事由?


→請問有誰說過用主客觀要素討論罪責的呢????
或者說,有誰對前面的主客觀要素做過定義呢??

7.以上問題不難發現小的認為應該是屬構成要件要素,只是對於歸類為責任要件事由的講法不熟,特請指導~~

1.這就是罪責加重的態樣。「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簡單,因為殺爸爸比一般殺人更可惡,為惡性加重,但被害人卻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

2.同上

3.蠻多的,請自行google,是說可能要花點時間慢慢找就是

4.呃.....同上

5.(1)有也,還不少,舉例:不能未遂、中止減輕,都是不法有責之後的再討論。補充一下:不能未遂這塊,日派德派有極大爭議,但目前通說依德派,為特殊加減要件(三階後的審查。另順便一提,三階前的審查有行為審,這二個都一樣,沒特別的就不用提。如依日派見解,不能未遂是放在行為審這裡)
(2)喔....我上面有標準,請自行....

6.這...同1

7.綜上所述....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0 14:44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4:37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補發:例2B其實就是:甲誤其父乙為仇人丙而殺乙

感謝lancesan所指點的罪責要素之想法。

另,回應鐵莖鋼大大,小的也是持272為構成要件要素,所以...

例1b的想法,小的就直指,在罪責分析部分才來偷渡272構成要件,實有不妥。
例2A的部分小的也會在構成要件就分析故意的部分,不會到罪責。

基於此笨拙的理解,小的也是來這邊長知識的。
另,可否請lancesan大大提示,關於272的構成要件少數說,如何進行論述。

(看見ptt的說明後,總算可以理解何以是罪責要素了,簡言之因為並無製造更高的不法行為非價)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6-20 15:31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6-20 15:22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現在不太舒服,所以不太了解大大的意思…表情

不過就小女目前所學,272是271的加重條件
若依大大所提的解法:
一、構成要件:271 該當。
二、阻卻違法:無。
三、罪責:成立272。
q:行為人是成立271還是272?
為何不直接討論272或是先討論成立271後,再開一個加重條件的討論,使行為人加重至272。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5:5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不難!想清楚272什麼位加重~因為違背倫理~
在身分上的家中他也是不純正身分,所以要先探討271存在之後,
才有272的適用,因為他是『罪責身分上加重』的條件(31條II)!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6:07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這就是罪責加重的態樣。「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簡單,因為殺爸爸比一般殺人更可惡,為惡性加重,但被害人卻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

2.同上

3.蠻多的,請自行google,是說可能要花點時間慢慢找就是

4.呃.....同上

5.(1)有也,還不少,舉例:不能未遂、中止減輕,都是不法有責之後的再討論。補充一下:不能未遂這塊,日派德派有極大爭議,但目前通說依德派,為特殊加減要件(三階後的審查。另順便一提,三階前的審查有行為審,這二個都一樣,沒特別的就不用提。如依日派見解,不能未遂是放在行為審這裡)
(2)喔....我上面有標準,請自行....

6.這...同1

7.綜上所述....

1.「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
→罪責加重既然不是到第三階來處理,換言之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罪責加重」不是在討論責任的內涵?而只是刑罰的加重?那不就是應該歸類為刑事政策的問題嗎?

2.關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呢?大大指導,自行google,是說可能要花點時間慢慢找就是....
→這樣子的答案有點不負責任捏~~~
至少應該提供個實務見解或學者的論著唄。
因為小的已經才疏學淺了,萬一又被google誤導了,~~~~回不去了,那豈不太危險了??

3.有也,還不少,舉例:不能未遂、中止減輕:
這些都是減輕刑罰,都不是增加責任事由啊???

感謝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6:19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ㄚㄚ,龍Q大大點出了小的正在寫的感想的其一。
另外一個則是就法益侵害上,不管是路人的或是老爸的命,都是生命法益,殺害老爸就法益上並沒有比271造成更高的侵害。(lancesan大大點出來的)

那既然不法要素上沒有辦法加重,那就總得找個地方插進加重事由吧...

大大,保成這個應該會有幫助。
http://www.paochen.com.tw/web/...rtic108.aspx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6-20 16:2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也不難:他的考點除了272是罪責家中以外,還有主客觀要件與時間上限制!

一272他本身是罪責上加重(屬31II)
二法定血親與自然血親皆可用(但法定血親必須收養關係終止之前)
三加重要素必須主觀上有出於違背倫理弒親之意,而客觀上有符合弒親的對
  象,即可符合要件要件!

所以,以上不法要素比需在於『成立』殺人罪之後插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6:44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1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