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7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ric06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诉管辖权问题
甲与乙就坐落桃园之A地成立买卖契约,甲并将A地移转登记予乙,嗣后甲以被乙诈欺为由向乙为撤销之意思表示,甲并向乙住所地高雄地方法院诉请乙涂销登记,乙于开庭时陈称并无诈欺情事,试问本件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取得管辖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6 11:48 |
vn52134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此题虽是以不动产涉讼,但并提到不动产就一定是专属管辖。

民诉第10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其中因不动产物权涉讼,是指"确认所有权"、地上权等诉讼行为。至于若是债之关系,如买卖、赠与关系请求"所有权移转登记"者,系以债权所生之请求权为诉讼标的,非为专属管辖(71台上4722判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4-06 12:08 |
eric06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是本件之甲已行使撤销权 ,A地仍属甲所有 ,甲基于所有人地位 ,对无权占有人乙 ,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应属不动产物权才是...

跟单纯之甲乙基于买卖契约 ,请求履行移转登记有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6 15:15 |
KOEI0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拙见:

我觉得专属管辖的规定,旨在使不动产物权涉讼时,坐落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能便于调查、取得证据,故系一维护公益之规定(ex.确认不动产范围,该地法院能便于测量)

而本题如版大所说,甲欲撤销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民§92),然后依共同瑕疵理论使物权亦自始无效.
故争点应在于该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是否遭诈欺,而非确认土地是何人所有.
换言之,有诈欺->土地甲所有    无诈欺->土地由乙取得  应由高雄地院审理诈欺是否诈欺

有错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00:1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1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