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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11 10:10 發表的 : 小的有問題: 1.請問何謂「累積因果關係」?如何評價?哪位學者有較詳細的說明?
2.甲前後二行為並非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故不可視一行為。 →這裡的說法是不是說:前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與後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殺人故意嗎?
3.就其兩行為各論以殺人未遂: →既然兩行為分別論罪,且後行為有致人於死,為什麼還是未遂?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11 13:59 發表的 : 小的的想法,敬請指導:1.關於「累積因果關係」經冰大指導後,另補充如下: 累積因果關係可採條件理論、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分別檢驗。→有問題的是: 參考書例題中舉例的都是有二人分別行為;冰大的題目是一人有二個客觀的身體動靜。 如果以冰大的認為係存有「兩個殺人故意」 (1)小的想法: 這樣子是否意味著,只有單純的行為單數才能評價為一行為。 小的以為,應該屬自然的行為單數
2.關於「兩個」殺人故意,且兩者並無關聯(分別起意)。→就本題中,如何區別『分別起意』? 因為時間的不同嗎?可是時間好像不是故意檢驗的標準? 客體不同嗎?可是小的想:連等價客體錯誤都不影響故意了,何況本題客體一致,更不 應影響故意。
3.既然『因為第二個行為並不會單獨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個行為不具常態關聯性。』→哪乙怎麼死的?乙的死應由誰負責呢?
4.或者這麼說,甲想殺乙,在客觀上用了兩個身體動靜才使乙死亡。 是不是應評價為殺人未遂?這樣子好像會造成法律漏洞吧?
沒辦法,小的比較笨,冰大及各位大大敬請指導嘿~~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11 21:11 發表的 : 那何謂:所為客觀上數個階段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