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693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oxchi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深受惡鄰居的侵擾……
家裡最近已經連續快一年了 ,每天惡鄰居都在放沖天炮,選擇放都時間點都是在夜深人靜的晚上10點~凌晨1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5 21:26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警察無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安寧來辦嗎?
消防隊應該也可以依爆竹煙火管制條例來辦...


[ 此文章被辛苦在2010-08-26 14: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26 14:24 |
kailean198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上安寧法益,主張民法18條二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準用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6 22:00 |
xfji200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可以辦他。處罰要件以深夜喧嘩及製造噪音。

二、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條第3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故如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認為妨害公眾安寧。


二、結合幾位鄰居作證,警察非辦不可。
四、警察若不肯辦,每次報案以110報案,會有紀錄。此外,可向警察局之督察室申訴。
保證可以解決。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29 20:06 |
foxchi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一下

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條第3 款定有明文。

是要找環保局的人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30 18:56 |
xfji200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警察法規項下之一種,故不用找環保局,當警察來處理就直接了當跟警察說,你們要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報案,警察非辦不可,且裁罰機關為當地分局,程序很便利,警察應該懂此法令,不知是睜眼說瞎話,再不辦直接找他們上級督察室,切計是總局的督察室。
預祝排除困擾。
警察再 不辦,在此留言是那個縣市的分局之派出所,我再教你方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30 22:51 |
xfji200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按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甚明。
此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至於製造噪音之工具,以能發出聲音者皆包括在內;
而深夜喧嘩,以凌晨0時至5時間以人體器官(如聲帶)或其他器具大聲叫囂吵鬧者,而有妨害公眾安寧即構成處罰之要件。

法條說明,拿給警察看,若警察不懂不會辦,叫他警察別當了。
真你抱不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30 22:57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警察再不辦,打電話給警政署督察室.看那個縣市的分局之派出所
02-2394-3644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2 17:00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別再找督察室了
這種事的關鍵在於問題是否可以解決
第一、即使派出所以社維法辦了,再由分局裁處罰了6000元,問題會解決嗎?
第二、一般警察不願辦社維法有諸多原因:
(一)執行單位由警察機關拘留所的留置室執行拘留工作或由分局裁決單位執行罰款之收取,倘受裁罰人不願繳交,警察還須聲請行政執行處執行,過程,警察分局的承辦人不是很懂,強執法程序都不大懂了,更何況行政執行的新業務工作
(二)一般告訴,除了檢舉人的權益外尚須保障被檢舉人的詰問權利,你認為對造不會知道是你告發的嗎?問題一般都是會更加惡化
因此,你若願意接受與其交惡,互動更形惡化,你可求助於警察機關
但是一般人的選擇大多是忍氣吞聲,否則除非你壓得住對方,或對方被你檢舉告發後,仍能保持君子風範,認為他真的錯了,實在對不起你─你想在台灣人民的素質已經進步到這種程度了嗎?在一般車禍案件,明明撞人的都可以和人家吼上二三個小時,你想咧!!
至於陳情到督察室,派出所一定會辦,但是現在的派出所所長可能已經不鳥督察單位了,因為某位署長把督察位階硬聲聲拉下,可能別期望太高!!
所以很多人會求助於體制外的方法即是此因,比如找個他的好友轉達,或找個有power的朋友警告他.......一次解決紛爭的程序選擇權因你決定,但是手段與目的是否可以達成,是否符合衡平,符合比例,還請自酌!!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9-06 15:34 |
prosecutor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是我,也會手拿峰炮對他家轟,何必跟這種人玩法,又沒用,不然找人到他家潑漆,以暴制暴~找警察,不受理的機會比較大,因為沒搞頭,沒啥績效,還有一種,打電話給媒體,讓他在電視面前曝光,聲名大燥,顏面盡失,媒體就會怪罪政府,警察應該會有一點點的動作~

像之前也是有一個住大樓清晨放佛聲音樂,住在附近的人都受不了,也是有上報,所以你也比照辦理吧!

還有打民事官司,主張184、19?忘記了,抱歉,沒讀過民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7 22:30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6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