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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法制民法怎解
甲九二年五月五日向乙買電腦   價金五萬
乙交付電腦  但甲遲未交付價金
甲在九三年六月六日碰到乙 。甲自動對乙說過幾天會給錢。
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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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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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甲出租房屋於乙 。租金一萬。約定一年。書面契約成立當場交三萬押租金。甲交屋於乙。租約未公證。
租賃存續中甲將屋賣丙。租期屆滿兩日前完成移轉登記。
期滿,乙未即還屋,仍占屋使用。
問:何人在何情形下得對乙以何法律關係請求還屋?乙應向何人請求租押金返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題亂寫,所以請教網上高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16:46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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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除了考時效中斷(承認)外,題意似乎傾向判斷是否為
第127條第8款兩年短期消滅時效。如你所言,買賣之價金
給付請求權應為15年才對。


41 年 台上 字第 559 號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請求權,僅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
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而言,不包含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在內
,關於交付出賣標的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仍應適用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
定。被上訴人於民國三十七年向上訴人之故父訂購土磚二萬七千個,除已
交外,尚欠二萬零九百七十個,因之請求交付,自非法所不許,茲上訴人
執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為抗辯,謂被上訴人之請求權已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非有理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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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是價金(錢)指商品的對價,不是指商品.
爭點在那個甲承認有欠錢,中斷時效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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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我的寫法也有錯
因為那個占屋使用,沒有說有繳租金,
不過,租金也不能說不能欠,欠到兩個月,就可以終止租約.(這是後來檢討時討論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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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7-22 23: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的是價金(錢)指商品的對價,不是指商品.
爭點在那個甲承認有欠錢,中斷時效了.


其實這個地方不能用兩年時效,在文義上來看就很清楚。
偏偏題目就出了兩年多的地方。
又中斷的考點其實很清楚,應該沒難度。
總覺得這題算是不複雜,可是要怎寫才會高分?


題外話,租押金的部分,之前讀的蠻熟的,半年多前還查資料幫朋友寫狀紙到法院去返還房屋,可惜後來沒看都忘光了。
考出這題,還真是沒考運。從事不動產業務的人應該寫的很上手吧。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24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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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5成立買賣之關係
93年66甲主動承認有欠價金,不是乙請求的,沒有半年要起訴的問題,時效中斷,更始計算
94年88以93年66開始算,沒有超過二年.本來即可以請求,但是甲以時效抗辯時,也沒有時效問題.(這樣寫,算簡答)(沒背法條的寫法)大家都會寫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4 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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