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
99铁路高员三级..民法总则考题...

甲出资向乙购买A屋,并和丙约定,借用丙的名义,将A屋登记在丙的名下,
并明示丙不得任意处分A屋。丙将A屋出售给知情的丁,并办妥A屋的所有权
移转登记。请就此事实说明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的要件及效力。


想法:

甲丙约定将甲购买之A屋登记于丙之名下,并明示丙不得对A屋为处分。
此代表甲丙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7 22:17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是在王泽鉴的书上又看到说在外部关系上既有处分权限,则非属无权处分,
所以善意与否(明知与否)对处分行为之效力不生影响。"

个人浅见: 应该是指,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则不论,第3人是否为善意,其物权行为
应属有效,而非s118所谓的无权处分.

所以本题, 乙违背与甲间的约定,仍属于无权处分,其物权行为应得甲承认,
丁未取得所有权,丁为知情第三人,应不得主张s759-1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
甲仍为A地所有人得向丁主张s767 返还A地
(如有错误还请不吝指正,谢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8 10:21 |
hahaluc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0-06-27 22:17 发表的 [民法]/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 到引言文
99铁路高员三级..民法总则考题...
甲出资向乙购买A屋,并和丙约定,借用丙的名义,将A屋登记在丙的名下,
并明示丙不得任意处分A屋。丙将A屋出售给知情的丁,并办妥A屋的所有权
移转登记。请就此事实说明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的要件及效力。

.......
   
    真买卖
  乙 _________ 甲    乙 <-> 甲 真买卖
           |    甲 <-> 丙 假登记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假     ※ 所以  甲:A屋真正权利人
           | 登        丙:A屋登记名义人
           | 记
      真买卖      |
  丁 _________ 无权处分
恶意       真移转   

甲 <->丙 依民法第87条第1项 通谋而为之虚伪意思表示者,无效。
       所以仍为A屋所有权利人


1)  甲 -> 丙 
1. 民法第177条第2项 不法管理 - 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而为自己利益管理之。
2. 民法第179条  不当得利 - 无法律上原因之受益,致他人损害,成立不当得利,应返还其利益。
3. 民法第184条  一般侵权行为
4. 民法第767条 除去妨害请求权(涂消登记)及回复请求权(返还A屋)



丁 <-> 丙
丁丙间之买卖(债权行为),不因丁恶意或善意,皆为有效
但丙无权处分A屋,加上丁为知情之恶意第三人,故移转(物权行为)为无效。
其无法律上之原因,丁占有A屋,故依民法129、767请求返还A屋。

2) 丙 -> 丁
1. 民法第118条 无权处分 -> 甲不承认即无效。
2. 民法第179条 不当得利
3. 民法第767条 除去妨害请求权(涂消登记)及回复请求权(返还A屋)


3) 甲 -> 丁
如丙怠于行使上述之权利,甲得依民法第242条代位上述丙对丁之权利。



个人认为
有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有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甲丙并非共有权利义务,所以不能以对外关系来解释。

供参考,不一定对的。


[ 此文章被hahaluck在2010-06-28 16:0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6-28 15:44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常谢谢两位的说明
另外也有人提出[借名契约]的看法
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57.aspx

贴上来参考一下
非常谢谢您们^^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8 23: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7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