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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bal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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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低收入户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声请指定--的问题
各位先进:

有个刑诉法的问题想请教大家,刑诉法第31条后段有关「低收入户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声请指定」,此处法官有没有裁量权?是否一定要指定辩护人给低收入户被告?
假定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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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6-11 21:13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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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的权利是给法官指定,侦查中是给检察官指定
(仅限无法完整陈述又无辩护人者)。

不论是指定辩护或是申请辩护,甚至选任非律师作辩护人,都是给法官指定
这里使用的是[应]指定,故不是属于裁量权,没有准许或否决的问题。

基于当事人平等原则,就以武器平等来论。

要实施交互诘问,以刑法而言,被害一方之公诉或自诉人必然为检察官。

依我国诉讼双轨制,自诉也可请律师写自诉状再上诉

不论如何,要维护被告权益,必然需要辩护人方能构成平等,辩护人未到庭,交互诘问时被告一方会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弱势。

不论被告,或是辩护人未到庭,依法都是不能裁判,但辩护人并非属于强制到庭者,故不像证人,被害人,被告这些负有义务之人会被抗传即拘。

至于律师与被告间契约不履行那是属于民法之事,在此不论之。


[ 此文章被a4545111在2010-06-12 19:1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2 1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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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会有284而成379!
因为此辩护是应用辩护!!
至于被告选任非有31条之情形,经传唤不到尚有31条II项.或直接审判!!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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