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59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anessa6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第92条、第167条之问题

呜~今天看民法呀~

有两条不大懂

1、民法92条:「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
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8 22:44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民法92条:「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
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里面所称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对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从事缔约者」,
可是于这相对关系里面,不是就当事人跟相对人或相对人之代理人吗?!~
阿又说不包括~~好怪喔!!

2、民法167条:「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授与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这一句不懂「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


我来试试看回答:
1.情况1:甲骗乙用1万元买1张纸,乙知道受骗了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情况2:丙骗乙,而使得乙用1万元向甲买1张纸,必须要甲知道乙是受骗的,乙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情况3:丙骗乙,而使得乙用1万元向甲的员工丁买1张纸,也是必须要甲知道乙是受骗的,乙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这里所称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对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从事缔约者」指的就是丁。
  也就是说就算丁知道而甲不知道乙是受骗的,乙还是不能撤销意思表示。
  这一条在说的是谁有撤销权,不是在说谁是当事人。

2.甲叫乙去帮他去向丙买一部车,甲至少必须向乙表示代理权授与,或者向丙表示代理权授与乙。
  这里:『向代理人(乙)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丙)』
  向代理人(乙)授权又叫做内部授权;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丙)又叫做外部授权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参考就好,并请指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8 23: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4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