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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台灣] 兒童保單 新制今上路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0.02.04 08:37 am

保險法第107條「兒童保險條款」修正案本(2)月3日起生效,雖然新法不溯及既往,但還是有舊款兒童保單被影響到,首當其衝的,就是保單「不保證續保」,例如去年初投保兒童意外險,過完年後、2月底到3月初之間,可能收到「不續保通知」。

壽險業解釋,父母親如果在去年2、3月為小孩購買100到200萬元的意外險保障,1年合約期滿的時間點大都落在2月3日(新法生效日)之後,過去購買的保單因為不保證續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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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0-02-04 0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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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1日公布保險法第107條兒童保單修正案,3日生效;因簡易人壽保險法未同步修正,為解決郵局販售簡易壽險與一般壽險保單落差,金管會將發函解釋,簡易壽險兒童保單對14歲以下死亡比照一般壽險退費。

「兒童保單」的年齡定義,因涉及法律規定,金管會無法透過解釋變更,因此簡易壽險是14歲以下,一般壽險公司則是15歲以下,即如果民眾購買的是郵局簡易壽險的兒童保單,14歲至15歲間死亡,可獲得給付;但一般壽險的兒童保單則不能給付,僅退費。

為化解壽險公司「不公平銷售」的疑慮,金管會已和中華郵政公司溝通,郵局強調,不會刻意對「滿14歲但未滿15歲」者大量行銷。

規範兒童保單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明天起生效,新規定生效後,保險公司舊有的保單將不能銷售;至於兒童保單另一個重要市場,郵政公司銷售的簡易人壽保險,因簡易人壽保險法並未修正,金管會這一、兩天將以函令解釋,減少兩者間的差異。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14歲以下及心神耗弱者,死亡給付金額不能超過「金管會訂定的喪葬費用上限」。過去金管會曾訂定兒童保單的喪葬費用上限為200萬元。

配合這次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金管會將另發布函令規定,讓簡易壽適用,原則上將比照一般壽險保單,對未成年人的死亡給付最多只能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不能再像過去給付200萬元。

但有關「兒童保單」的年齡定義,是在簡易人壽保險法明文規定,目前仍為「14歲以下」,金管會表示,在法律未修改前,無法透過行政函令或解釋的方式改變。因此,在簡易人壽保險法未修改前,郵政公司銷售的兒童保單還是指14歲以下,受規範年齡對象不像一般壽險公司是「15歲以下」。

金管會官員表示,未來新版的一般兒童保單,和郵局銷售的簡易壽險兒童保單,只有在「滿14歲但未滿15歲者」的死亡給付有差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2-04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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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起,消費者購買兒童保單要特別注意保險公司的保費是否調降,因為15歲以下的死亡給付無效,保障範圍變小,保費也應該下降。

兒童保單新規範明天起生效,15歲以下的死亡給付無效,只能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

金管會官員表示,新法上路後,舊的兒童保單只能賣給15歲以上的被保險人,如果要賣給15歲以下者,因保障範圍縮小,保險公司必須重新變更保單內容,並調降保費。

變更保單內容採備查制,銷售後45天內送金管會備查即可,因此不會有所謂「空窗期」。金管會官員強調,對於備查案件,監理機關事後會抽查,保險公司必須合理調降保費,業者如果沒有變更保單內容,仍賣給15歲以上被保險人,一旦被查獲,將予以處罰。

保險公司也可以重新設計新的保單。由於兒童保單不是新商品,不必經金管會事前核准,銷售後15天內金管會備查即可。至於加計利息的標準,金管會將依據保險法規定訂定上限,由於每張保單的預定利率不同,原則上將規定不可超過保單預定利率。

郵局銷售簡易人壽保險,在金管會發函解釋死亡給付200萬元喪葬費改為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後,舊保單如果賣給14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同樣必須變更保單內容,並調降保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2-04 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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