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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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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時效取得與不當得利HELP!
甲竊取乙之古董後因時效取得該古董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原始取得
B乙得向甲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C乙得向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甲縱為無行為能力人,亦不影響其時效取得古董所有權
答案:C
為什麼是C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2 16:40 |
phoenix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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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應該是說....甲因為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而已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所以~~~~
不得以不當得利為原因請求返還~~~~

若在未取得所有權之前,才可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為之主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2 18:00 |
phoenix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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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一陣子~~~~答案B應該也是錯的~~~~

有修法~~~時效取得期間已經不是五年了~~~
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五年(物權修正條文第768條之1)
占有之始非善意或有過失:十年(物權修正條文第768條)

以偷竊來看---占有是非善意的狀況,所以時效取得為10年
而侵權行為的消滅期間亦為10年~~~(民法197)
所以~~~~依照目前修正的條文來看~~~
應該是已逾請求權時效~~~


[ 此文章被phoenix225在2010-02-06 16:2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6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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